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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并网消纳有关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12-11 09: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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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并网消纳有关意见的通知:12月10日,江苏能源监管办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并网消纳有关意见的通知》。由于新能源发展速度明显快于电网建设和用电增

:12月10日,江苏能源监管办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并网消纳有关意见的通知》。

由于新能源发展速度明显快于电网建设和用电增长速度,电网面临较大调峰和消纳压力,局部地区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慢、消纳难等问题突出,制约新能源行业健康发展。《通知》显示:1、新建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均应以落实项目电力送出和消纳为前提条件;2、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配置一定比例的电源侧储能设施,支持储能项目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推动储能系统与新能源协调运行,进一步提升系统调节能力。加快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鼓励和支持新能源企业优化提升机组调节性能,促进合理分摊辅助服务补偿费用,通过市场手段破解新能源消纳矛盾。

政策全文如下:

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并网消纳有关意见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发电集团江苏分(子)公司,有关新能源发电企业:

“十三五”以来,江苏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快速发展,有力推动全省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转型。同时,由于新能源发展速度明显快于电网建设和用电增长速度,电网面临较大调峰和消纳压力,局部地区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慢、消纳难等问题突出,制约新能源行业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构建服务新能源发展长效机制,推动江苏能源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国家能源局加强清洁能源消纳监管等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江苏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消纳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网源协调发展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新能源并网消纳,新建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均应以落实项目电力送出和消纳为前提条件。纳入规划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启动项目时,应向电网企业咨询项目接入和消纳等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取得电网企业的接入系统批复以及同意接入和消纳的意见后,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即可开展后续相关工作。电源本体和接网工程核准(备案)后,电网企业与新能源发电企业根据接网协议中明确的进度开展工程建设,按期投产。各方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安排电源及配套电网项目的建设进度,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产,从源头上强化网源协调,促进新能源和谐发展。

二、科学开展新能源消纳能力评估

电网企业应加强新能源发展形势分析研判,科学开展新能源消纳能力评估,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监督指导。评估工作应充分考虑新能源建设及并网需要,积极听取新能源发电企业意见和建议,合理评估电网新能源消纳能力,分地区、分变电台区科学提出消纳能力上限建议。消纳能力计算方式及评估结果应及时向新能源发电企业公开,杜绝选择性、差异化执行评估结果,充分挖掘电网消纳新能源能力。监管机构将对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公平运用等情况进行监管。

三、切实简化新能源接网审批流程

电网企业应加强新能源接网服务管理,进一步精简工作流程,压减接网申请受理、方案审批等过程环节时间,提高新能源接网审批效率,合理制定接网审查技术标准和标准化服务要求,缩小接网业务办理地域差异,规范接网审批自由裁量权。

新能源发电企业申请接入电网,应向电网企业提交电源接入申请,自行委托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如需要收资,发电企业应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所需的收资清单,电网企业收到收资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接入有关的技术标准要求以及开展接入设计所需电力系统相关资料,因故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发电企业,并予以说明。接入适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电网企业对新能源发电企业提交的电源接入申请和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原因,符合条件的应于20个工作日完成接入系统设计评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入系统设计评审会议纪要。

四、合理控制接网工程建设时间

电网企业在完成新能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评审后,原则上应于半年内完成接入系统方案(可研)报告编制、评审及批复手续。同时,新能源发电企业应积极配合电网企业做好接网工程核准等前期工作,接网工程前期工作所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电网企业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

电源本体和接网工程均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与新能源发电企业约定本体工程和接网工程开竣工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接网协议。

接网工程核准后,电网企业应抓紧开展初步设计、物资施工招标、项目建设工作。接网工程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同电压等级电网项目平均建设周期。

五、持续优化新能源并网服务

新能源发电企业在接网工程建设完成并满足相关条件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电网企业应于3个月内完成线路、设备命名及倒送电等工作。机组并网前,发电企业应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严禁发电企业无并网调度协议、无购售电合同并网。

在具备并网调试条件后,新能源发电企业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调度部门提交并网调试申请,调度部门应结合企业申请时间与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合理安排相关并网调试工作。因电网运行需要无法安排的,调度部门应向发电企业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具体调整方案。

六、加快提升电网消纳能力

电网企业应根据新能源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电网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影响新能源电力消纳的沿海、过江等关键输电通道建设,加大苏北地区电网增容改造力度。对于纳入规划的新能源项目,电网企业应提前开展接入系统规划研究工作。积极简化新能源相关电网项目审批及建设要求,合理下放项目投资审批权限,提高电网工程建设效率。

按照《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配置一定比例的电源侧储能设施,支持储能项目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推动储能系统与新能源协调运行,进一步提升系统调节能力。加快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鼓励和支持新能源企业优化提升机组调节性能,促进合理分摊辅助服务补偿费用,通过市场手段破解新能源消纳矛盾。

七、规范做好信息公开

电网企业应加强新能源接网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行无纸化、不见面审批。在新能源发电企业提交接网申请后及时披露各环节审查情况,方便企业查询进度情况,降低往返成本。原则上所有新能源项目接网都应纳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电网企业应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新能源接网服务相关情况。其中,每年定期报送新能源消纳能力评估情况;每半年报送支持新能源发展电网项目投资、建设等情况,报送时间为1月31日、7月31日前;每季度报送新能源接网项目申请、受理、接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并网投运等情况(附具体项目清单),报送时间为次季度首月20日前。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在每季度首月20日前向电网企业报送截至上季度末新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建设期阶段性进度情况等信息。监管机构将对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监管,对未按要求报送的将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市场监管司,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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