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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激励机制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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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9 10: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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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激励机制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为解决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旧账”未还、“新账”又欠等突出问题,近日,自然资源
为解决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旧账”未还、“新账”又欠等突出问题,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遵循“谁修复、谁受益”原则,该意见稿提出据实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科学制定矿区自然资源利用方案、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生产建设矿山存量建设用地、推动矿山修复土地指标交易、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加强监督管理8条意见,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激励机制,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开发式治理、科学性利用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其中,推动矿山修复土地指标交易具体指,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修复为耕地的,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可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在省域内流转。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山修复的,可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各类指标流转收益。
《关于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土地上发展旅游观光、农业综合开发、养老服务等产业;鼓励生产建设矿山边开采、边修复;鼓励生产建设矿山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矿山生态修复利用。生产建设矿山将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兴办国家支持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市场价,以协议方式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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