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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污染入罪第一案的罪与罚

来源:
时间:2024-08-16 22: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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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污染入罪第一案的罪与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9月25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9月25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海平介绍,南某等4人恶意倾倒盐酸案件一审判决后,4名被告人都上诉了,但他认为改判可能性不大。

这起内蒙古环境污染入罪的“第一案”,自本报9月7日开始独家连续报道,一时成为舆论热点。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法规处的主要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环境质量问题备受关注、环境保护力度空前加强的今天,此案的定罪量刑具有重大意义。

的确,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调低环境污染入罪门槛以来,这起案件从立案、侦查、公诉到审判的过程,无不昭示着环境保护的刑法威慑力已经在我区显现。

发案:
冰面酸蚀,中队长一脚陷入水中

“我们顺着冰面向上排查,走着走着,我这只脚扑嗵一声就陷进去了,水一下子淹到这儿!”郭建金说着,右手伸向了左腿膝盖处,“大家的目光都聚集到我这儿了,仔细一看,那儿的冰和其他地方不一样,都是虚沫子。”

郭建金是杭锦后旗环保局监察大队二中队的中队长,排查中,是他发现了第一处盐酸倾倒地点。9月9日晚,郭建金告诉记者,虽然是8个月前的事了,现在仍然心有余悸,“鞋袜裤子都浸水了,特别担心被强酸蚀伤,好在没甚大碍。”

按照环境质量监测的相关规定,总排水干沟的水质检测频次为每两个月一次。今年1月9日,巴彦淖尔市环保局在例行检测时发现,总排干的水体被强酸性物质污染,随即通知杭锦后旗环保局和乌拉特后旗环保局,迅速组成了由市、旗两级环境监察和监测工作人员参与的联合检查组,对总排干和三排干沿线开展拉网式排查。

“正常情况下,总排干的水质是碱性的,可是这次检测却发现水的PH值显酸性。”巴彦淖尔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张卫国说,排查工作进行到杭锦后旗段的时候,他们发现了倾倒盐酸的痕迹。

从事发区域的轮胎印分析,倾倒污染物的极有可能是大型车辆,只能从附近的桥面和路况好的地段进入,排查人员就在这些地方分组寻找。1月10日上午,第一个倾倒点被发现,位于陕青线总排干桥南侧约500米处。

“酸蚀之后,那个冰就虚了,一踩就塌下去,水是发黄发绿的,岸上有很宽的轮胎印,这个一下就能看出来。”郭建金说。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就构成犯罪。而从现场来看,不法分子极有可能多次整车倾倒盐酸。鉴于案情重大,工作人员立即报警移交公安部门侦查。

“只要发现一处,再后来的一看就相当明显了,都是那样的。”郭建金告诉记者,随后他们又在三排干向阳桥南北两侧、三排干污水处理厂南侧、三排干南渠分干沟陕青路北等处,发现了类似痕迹,至少有7车次同样的污染物约300吨,先后被倾倒进了总排干和三排干。

巴彦淖尔市政府紧急召集水务、公安、环保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张卫国介绍,因为有牧民用总排干的水饮羊,当地政府安排人员在两岸巡查,防止牲畜饮用受污染的水,同时启动应急监测程序,一小时一报告,并在杭锦后旗五原段采取石灰综合治理。

杭锦后旗环保局副局长吴增勇告诉记者,1月21日起,受污染水体的水质转入正常,1月26日,应急监测停止。“事发后,我们向周边的居民了解情况,他们说以前发现过有这种车辆过来,往沟里倒酸,也没把这个当回事。”吴增勇说。

破案:
为赚补贴,拉运盐酸倾入排水沟

当地公安部门侦查发现,污染水体的盐酸并非辖区企业直接排放,而是乌海市一家名为南光化工公司的人员所为。

杭锦后旗公安局治安大队的王学智大队长告诉记者,今年1月10日,他们接到杭锦后旗环保局报案称,当天上午11时许,工作人员在陕青线总排干桥南侧约500米处,发现倾倒酸液的明显痕迹。该局沙海派出所、治安大队民警先后到现场勘验。

当日13时许,办案民警在沙海镇原四支三排干桥两侧,又发现了新的倾倒点。民警分成3组,对已发现的3处污染物倾倒点连续蹲守48小时,伺机“抓现行”。然而,可能是听到了风声,倾倒盐酸的人和车一直没有出现。

1月14日,杭锦后旗副旗长、公安局长刘瑞平任组长的专案组成立,抽调精兵强将16人,由王学智全面负责案件侦办工作的指挥协调。

盐酸是生产化肥的废料,而巴彦淖尔市只有一家生产化肥的企业—位于乌拉特后旗的齐华矿业公司。对这家涉嫌责任单位进行调查时,警方发现,该公司2013年2月与乌海市南光化工公司签订《购买盐酸合同》,为对方免费提供盐酸,并提供每吨60元至100元的运费补贴,后者负责运输和销售。调查中,齐华矿业公司提供了南光化工公司的运输车辆资质及过磅单。

“我们注意到其中一辆车在巴运物流公司挂靠,就调取了GPS轨迹信息。”王学智介绍,该车从2013年2月起一共从齐华矿业公司拉出盐酸34车,其中26车被倾倒在杭锦后旗和乌拉特后旗青山镇周边的排水沟,而且存在一天之内在同一地点多次倾倒的情形,总量为1626吨。

根据GPS轨迹信息,办案民警又在南渠分干桥北200米处找到一处新的倾倒点。随后,警方前往南光化工公司调查,同时通过电话传唤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某,对方先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手机关机,且从1月14日起,南光化工公司再没有派车辆前往齐华矿业公司拉运盐酸。

1月20日下午4时许,在巴彦淖尔市技侦支队和刑侦支队的配合下,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南某之子在临河区落网,声称倾倒行为全部是他父亲所为。当晚9时30分,南某到杭锦后旗公安局自首。

审讯中,南某向警方供认,2013年2月份以来,他为了赚取齐华公司的运费补贴,伙同其子和司机王某某、郭某,先后向三条排干倾倒盐酸50多车,合计2800多吨。

至此,我区首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告破,南某父子、王某某、郭某4人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3月1日,南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其他3人被取保候审。4月28日,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

经过补充侦查和进一步收集证据,今年7月24日,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当天,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南某之子和王某某、郭某3人。

审案:
法槌敲响,一审判决全部处以实刑

9月10日上午8时40分,记者提前进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最大的审判法庭,等待内蒙古环境污染入罪“第一案”开庭审理。

开庭之前,大量旁听人员陆续前来,可容纳近200人的旁听席坐满了人,不少旁听人员站在警戒线外的过道和旁听席后排。自治区环保厅及其有关处室均派出代表到场旁听,鄂尔多斯、乌海、阿拉善等盟市环保机关和部分企业代表也来到现场,接受环境保护法制教育。

9时,被告人南某父子、王某某先后被法警押入,案件的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单位南光化工公司代表人同时到庭。

“请法警为4名被告人打开戒具。”审判长随后宣布开庭。

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南某等人对其违法倾倒工业废盐酸的犯罪事实均予认同,但以没有造成严重环境影响为由,请求宽大处理。辩护人围绕南某、郭某存在投案自首等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过近5个小时的举证、质证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环节,庭审程序于当天下午完成。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

9月16日,记者从该案的判决书中看到,审理认定,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单位乌海市南光化工公司购买齐华矿业公司生产复合肥所产生的工业盐酸后,为贪图每吨60元到100元的运费补贴,由法定代表人南某单独或指使、伙同其子、其公司雇用司机王某某、郭某,将所购盐酸直接倾倒入杭锦后旗沙海镇丰产村段大排干、向阳村段三排干、南渠分干沟等水体,累计倾倒工业盐酸55车,合计2877.48吨。其中,南某之子参与倾倒5车200余吨,王某某参与倾倒3车100余吨,郭某参与倾倒3车100余吨,其余均为南某所为。

判决书还提到,这些犯罪行为主要分为两个阶段,2013年2月至10月倾倒711.52吨,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倾倒2165.96吨。经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这些危险废物导致受污染水体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

据此,法院判决南某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主犯南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南某之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追缴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收犯罪所用工具,上缴国库。

除了南某等4名自然人,南光化工公司作为法人,也被判污染环境罪成立,判处罚金80万元。

这一判决,体现了“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双罚制”—不仅对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相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而且对犯污染环境罪的单位判处罚金。一罪双罚,体现了刑事审判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严惩不贷的决心,也是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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