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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查处劣质散煤销售点 严禁向农村销售散煤

来源:
时间:2019-08-26 11: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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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查处劣质散煤销售点 严禁向农村销售散煤河北省会日前制定《石家庄市2019年劣质散煤管控夏季会战行动方案》,将强力完成散煤回收、置换工作,同时,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网点,严厉打

河北省会日前制定《石家庄市2019年劣质散煤管控夏季会战行动方案》,将强力完成散煤回收、置换工作,同时,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网点,严厉打击向农村地区销售(包括网上销售)散煤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燃煤使用企业质量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煤炭的违法行为等。

组建散煤管控专班

《方案》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县、乡、村三级劣质散煤管控包干责任制,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确保散煤监管全覆盖、无盲区。各县(市、区)政府建立本辖区散煤管控专班,切实增强劣质散煤管控工作力量。进一步建立健全散煤管控工作机制,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散煤管控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对发现的散煤无照经营、走街串巷销售兜售散煤、储存燃用散煤的行为及时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散煤管控专班报告,由散煤管控专班组织人员依法处理。

建立详实的洁净型煤供需台账

针对洁净型煤推广方面,各县(市、区)散煤回收置换工作完成后,对未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工程的区域,立即组织实施型煤生产配送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确村确户的原则,做好农村地区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建立详实的洁净型煤供需台账,组织居民登记交款,并及时将洁净型煤需求量向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反馈。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确村确户台账和交款清单,指导型煤生产企业制定生产配送计划,建立健全配送体系,积极完成“9月底前型煤配送入户覆盖率达到60%以上,采暖季前确保型煤配送入户全部到位”的工作目标。

对已取缔的散煤销售网点开展“回头看”

《方案》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入村入户全方位摸排,对在“禁燃区”和“双代”工作完成区内销售、储存、燃用散煤的,一律没收,并依法处理。主城区及“三区一县”要集中力量,对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各领域、各环节实行重点反复清查,坚决清除散煤储存和燃用。

“禁燃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工程的区域,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对无照经营散煤的网点,依法取缔。进一步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定期对已取缔的散煤销售网点开展“回头看”,严防被取缔的散煤销售网点“死灰复燃”。

《方案》要求,采取设立联合检查站、道路巡查、夜间突击等多种方式,对本辖区内运输散煤的车辆进行严格详细的检查,对没有煤炭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运销的散煤,一律按劣质散煤查扣,依法处理。

抽检和复检均在3日内办结

《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大流通领域煤炭质量抽检力度,对全市煤场进行全覆盖抽检。进一步提升抽检效率,最大限度缩短抽检时间,实现抽检和复检均在3日内办结。

对初检涉嫌不合格煤炭,立即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令暂停销售并全部封存,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异地封存,再行受理复检申请;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或复检不合格的,或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均视为质量不合格,除全部查扣外,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燃煤使用企业,火电、钢铁等行业建立炉前煤质检测制度;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确保煤质符合相关标准;加大对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煤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严厉的处罚措施形成高压震慑。

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扣、没收的劣质散煤,一律交由当地发改(工信)部门,或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依法处理。建立健全快速处理机制,做好有效衔接,依法规范处置,严防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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