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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疆关闭退出煤矿4个 产能144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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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9 1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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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疆关闭退出煤矿4个 产能144万吨/年新疆发改委日前发布的《自治区2019年度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提出,2019年新疆计划关闭、引导退出煤矿4个,产能(规模)

新疆发改委日前发布的《自治区2019年度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提出,2019年新疆计划关闭、引导退出煤矿4个,产能(规模)144万吨/年。

其中,伊犁州关闭退出煤矿3处,产能129万吨/年;阿克苏地区关闭退出煤矿1处,产能15万吨/年。

《方案》同时表示,煤炭去产能要由总量性去产能为主转向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为主,重点处置“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大力破除无效低效供给,为优质产能更好发挥作用腾出市场空间。坚持破立结合,先立后破,培育发展优质产能,持续提升安全清洁高效稳定的供给能力,通过优质产能有序增加,推动落后产能加快退出。各地(州、市)应统筹做好煤炭去产能和保供应等工作,促进供需总体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9年度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3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将《自治区2019年度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2019年度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7月9日

自治区2019年度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3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自治区2019年度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一、2019年度我区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

(一)关闭退出煤矿任务

2019年自治区计划关闭、引导退出煤矿4个,产能(规模)144万吨/年。

(二)关闭退出煤矿分解任务

伊犁州关闭退出煤矿3处,产能129万吨/年;阿克苏地区关闭退出煤矿1处,产能15万吨/年。

(三)退出煤矿涉及用工情况

2019年度,我区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计划关闭的4处煤矿涉及拟安置职工568人。

二、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自治区机构改革调整职能分工,各地(州、市)进一步完善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的措施,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以及任务分解、进度落实和责任考核的工作安排。

责任单位: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地(州、市)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

(二)全力推进落实2019年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19年煤炭去产能任务目标,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2019年各地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三)制定2019年煤炭去产能实施方案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是本地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责任主体。各地(州、市)按照自治区确定的2019年目标任务安排,制定完成本地区2019年度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完成任务的进度要求,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各地实施方案经审定后,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2019年度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煤矿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相关地(州、市)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

(四)深入细致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地(州、市)人社部门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支持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加强社会保险关系衔接,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化解矛盾和风险。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地(州、市)人社部门。

(五)积极申请中央专项奖补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2019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确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拟安置职工人数,积极申请中央专项奖补资金。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六)做好关闭退出煤矿债务处置工作

各地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关闭退出煤矿企业债务,落实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对优势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升级改造和转型发展项目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给予积极支持,停止对落后产能的金融支持。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自治区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地(州、市)金融部门。

(七)明确退出时限

在已签订目标责任书和实施方案确定的2019年煤炭去产能任务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过剩产能退出力度。各地(州、市)、各企业要按照总体进度要求和相关退出标准,倒排停工停产、设备封存拆除、井筒封闭、证照注销等工作时间表,确保2019年9月底前不折不扣落实完成退出任务。

责任单位: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新疆煤监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八)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州、市)要充分做好与县(市)和企业的沟通衔接,煤矿退出安排要具体明确到每个企业、每个矿点,确保时间任务完整闭合,不得出现漏洞和盲区。同时要把责任层层细化分解到具体的企业、项目和责任人,确保每项工作、每个时间节点有人负责、有人督查,不得出现责任落空。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区和企业,要严肃问责。

责任单位:相关地(州、市)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

(九)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煤矿

各地(州、市)根据本地区2019年煤炭去产能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做好煤矿关闭退出相关工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县(市、区)及时将关闭退出煤矿情况、验收结果在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告,并将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将关闭煤矿的书面决定抄送自治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各主要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煤矿关闭退出标准及有关要求,监督有关企业彻底封闭、填埋井筒、拆除地面设备、设施,平整井口及工业场地,设置矿井关闭标识牌,确保关闭退出煤矿切实关闭到位。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各地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依法依规注销相关证照,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证照注销手续的,由许可部门吊销其证照,确保9月底前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任务目标。

责任单位: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相关地(州、市)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自治区钢铁煤炭煤电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做好关闭退出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责令煤矿企业做好关闭退出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伊犁州科尔克、豫兴、宏泰3处煤矿要严格按照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全面完成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对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不达标的煤矿要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恢复治理义务。

责任单位: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十一)加强去产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制,强化煤炭去产能考核,严格煤炭产能退出标准,认真做好验收和公告,确保产能真去真退。全面开展巩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成果专项督查抽查,对2016-2018年去产能实施“回头看”,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对产能退出情况进行监督,严防已退出产能死灰复燃,确保财政和审计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整改到位。对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责任单位:自治区钢铁煤炭煤电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地(州、市)去产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二)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发挥第三方征信机构作用,建立去产能企业诚信履约记录,研究制定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开展信用评价,扩大成果运用,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发挥诚信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煤炭建设生产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好转。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三)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信息直报工作

做好信息报送组织、催促、核对和校验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去产能月度、季度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把握去产能动态,发现潜在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地(州、市)去产能牵头部门。

(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组织做好对相关配套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听取各地在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主动解疑释惑。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强化舆情跟踪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责任单位:自治区钢铁煤炭煤电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地(州、市)去产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五)建立健全煤炭去产能工作档案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归档。重点包括: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方案、中央奖补资金使用、人员安置、资产与产权变更、债务处置、企业关闭、年度核查考核等内容,特别要制作留存企业关闭前后以及关闭过程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以及反映煤矿关闭前井下采掘现状的有关图纸资料,并确保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为今后核查、审计、考核等工作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地(州、市)去产能牵头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促进煤炭行业优化产业结构

煤炭去产能要由总量性去产能为主转向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为主,重点处置“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大力破除无效低效供给,为优质产能更好发挥作用腾出市场空间。坚持破立结合,先立后破,培育发展优质产能,持续提升安全清洁高效稳定的供给能力,通过优质产能有序增加,推动落后产能加快退出。各地(州、市)应统筹做好煤炭去产能和保供应等工作,促进供需总体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二)科学安排去产能年度目标任务

有关地(州、市)要科学把握去产能力度和节奏,结合资源条件、供需实际、在建项目衔接、运力配置等因素,进行认真论证,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十三五”后两年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有序开展煤炭去产能工作。

(三)严格治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执行土地、矿产、质量、环保、草原、能耗、水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治理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倒逼落后产能退出,持续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不断提升煤炭行业法治化水平。

(四)促进矿区和谐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效防止黑社会性质、恶势力犯罪集团及带有涉恶苗头的犯罪团伙和人员阻扰煤炭去产能工作的开展,以确保矿区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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