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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绿色建筑:1万M2以上公共建筑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来源:
时间:2014-08-20 18: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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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绿色建筑:1万M2以上公共建筑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日前,《阜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阜阳市将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

日前,《阜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阜阳市将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市住建委有关同志表示,发展绿色建筑,不仅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助力生态城市建设,也可以改善建筑舒适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到2015年末,全市将新建绿色建筑80万平方米以上,20%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到2017年末,全市30%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争创5个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1个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为实现上述目标,阜阳市将积极倡导和推进绿色建筑建设。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单体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优先发展和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低能耗生态建筑应用技术,以及建筑电气、绿色照明、给排水等节能技术和产品等;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征求意见原文如下: 关于对《阜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的工作部署,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按市领导批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3〕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阜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2014年8月20日前书面反馈给市住房城乡建委。 附件:1. 《阜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联系人:周学信 联系电话:2165200 ) 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8月11日 阜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的工作部署,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3〕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发展绿色建筑,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建筑舒适度的需求,也是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城市的迫切需要,我市各有关单位要树立全寿命周期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以标准为依据,以科技为支撑,以政策为保障,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1、2015年末,全市新建绿色建筑80万平方米以上, 20%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2、2017年末,全市30%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争创5个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1个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三、重点工作 (一)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事前监督、过程抽查、监督检测和验收监督等手段,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特别要加大对县城、村镇等薄弱地区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持续提升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和施工质量合格率。 (二)积极倡导和推进绿色建筑建设。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城南新区新建民用建筑不得低于绿色一星,其中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或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共建筑不得低于绿色二星。 (三)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优先发展和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低能耗生态建筑应用技术;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建筑电气、绿色照明、给排水等节能技术和产品;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建筑物屋顶绿化技术等。 (四)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1种可再生能源。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场所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立体绿化;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 新建十八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十八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十二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应当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予以公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五)逐步提升建筑产业化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条件成熟后,保障性住房率先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六)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立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既有公共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按规定报送审查后开展节能改造。旧城区改造、市容整治、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围护结构装修和用能系统更新,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七)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针对不同类型村镇,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等,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八)推进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严格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加强建筑废弃物的分类、破碎、筛分等技术研发,推广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新型墙材产品。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对绿色建筑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阜阳市绿色建筑行动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绿色建筑行动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绿色建筑项目规划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严肃查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和建筑材料不达标等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 (二)推进示范引导。积极扶持城南新区申报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启动一批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场馆、绿色办公建筑等示范项目,重点推进公共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开展示范建设。 (三)建立规划联审制度。市规划局在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有等方面应达到的标准(标准由市规划局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市规划局进行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将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内容纳入并联审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加强政策扶持。各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方面的扶持措施,并认真落实。 1、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对超额完成的给予配套费减免、容积率适当增加等奖励。原则上对于达到二星级标识的绿色建筑容积率可增加1%,三星级容积率可增加3%。 2、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对绿色建筑的消费贷款利率可下浮0.5%、开发贷款利率可下浮1%。 3、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积极协助建设单位申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奖励资金。市级财政将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内第三类项目及其他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配套补助,补助标准为:一星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10元、二星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15元、三星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25元。 4、土地、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将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优先安排用地,并在规划、土地出让、税收、全融贷款、专利申报、产品鉴定、推广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5、市科技局要设立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科技研究,加快绿色建筑研究、创新载体建设。市有关部门在组织科技进步奖、质量奖等评选时,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统筹协调,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努力推进生态强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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