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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9年风电上网电价发布

来源:
时间:2019-07-04 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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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9年风电上网电价发布日前,山东省发改委发布通知,将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日前,山东省发改委发布通知,将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此外,2019年I~Ⅳ类资源区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4元、0.39元、0.43元、0.52元(含税、下同);2020年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元、0.34元、0.38元、0.47元。指导价低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销、除尘电价,下同)的地区,以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指导价。

附通知原文

关于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60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促进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式光伏

(一)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55元(含税,下同)。

(二)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上网电价仍为每千瓦时0.85元。

(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已批复纳入财政补贴规模且已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作废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7元标准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指导价执行。

二、分布式光伏

(一)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二)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即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55元。

三、陆上风电

(一)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52元;2020年为每千瓦时0.47元;2021年1月1日起,新核准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不再享受国家补贴。

(二)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不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指导价执行。

(三)2018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不再享受国家补贴;2019-2020年核准,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不再享受国家补贴。

四、海上风电

(一)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摸管理的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8元;2020年为每千瓦时0.75元。

(二)2018年底前已核准海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上网电价;2022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并网年份指导价。

五、其他事项

(一)能源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集中式光伏、陆上风电、近海风电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本通知所规定指导价;新核准潮间带风电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当年陆上风电指导价;“全额上网”模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国家补贴部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元;“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元。

(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电价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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