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解读|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解读|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核电专项)管理,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核电专项)管理,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新要求,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日前,国家能源局核电司有关负责人就文件出台的背景、原则及主要修订内容等回答记者提问。
问:此次制度的修订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2016-2017年,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陆续出台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等涉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资金、验收、档案等方面的新版制度文件。
2018年7月下旬,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对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出了新要求。12月底,为落实国发25号文精神,三部门印发了《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国科发重〔2018〕315号,以下简称315号文),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落实25号文要求提出了具体措施。
为贯彻落实上述改革要求,进一步促进核电科技创新,国家能源局结合核电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问:此次制度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制度修订主要把握以下三方面的原则:
一是统筹考虑、总体设计。从制度体系上,对原制度文件进行了合并调整。将原《核电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能〔2011〕2615号)和《核电重大专项课题验收管理制度(试行)》《核电重大专项课题进展报告管理制度(试行)》《核电重大专项课题监督、检查和评估管理制度(试行)》(国能电力〔2012〕387号)中的进展报告、监督检查和评估管理制度等合并调整为新的《实施管理办法》;原验收管理制度调整为《综合绩效评价管理细则》;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按新规定进行修改。修改调整后,形成了以实施办法为总纲,三个细则为配套的专项管理制度体系。
二是分级管理、权责对等。从职责上,按照改革后的组织管理架构,取消核电专项领导小组,细化了核电重大专项实施办职责,并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牵头实施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职责分工,强化主体责任。
三是精简程序、优化管理。从内容上,全面落实“十项措施”要求,减少调整审批事项,优化验收管理程序,赋予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更大自主权。
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如何体现“放管服”的要求?
答:新修订的《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精简规范了管理程序,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主要举措如下:
一是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课题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及调整科研团队,报实施办备案即可。
二是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取消月度报告、年中报告,统筹规划年度监督检查,明确一般性课题实施周期内,原则上按不超过5%的比例抽查。
三是全面简化验收程序。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取消预验收,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档案验收。
四是明确重点工作时间节点。指南发布、申报准备、课题申报、综合平衡、合同签订等具体事项的工作时间节点进行了明确。
五是建立课题诚信档案。客观、规范地记录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评审专家、第三方审计机构等的信用状况,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并根据相关情况采取惩戒措施。
问:新修订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如何优化资金管理,落实赋予科研单位经费使用管理自主权的要求?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严格落实315号文要求,主要对资金管理进行了四方面的优化:一是健全核电专项概算编制、预算编制、预算调剂、财务验收、决算、监督检查等全链条资金管理架构;二是更新部分科目定义及开支标准,减少科目列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明确不再单独组织财务验收,减轻科研单位和人员负担;三是优化预算执行中的调整审批流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全部由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审批,赋予科研单位经费使用管理自主权;四是进一步落实了重大专项课题结余经费使用的相关要求,取消了特设账户。
问:综合绩效评价较之前课题验收主要的变化在哪里?
答:《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大幅精简优化管理流程,取消预验收环节,改变验收方式为综合绩效评价,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规范课题评价程序及要求。明确课题评价申请书提交等环节的时间节点,细化财务审计相关要求,取消预验收及结题决算环节,取消编制财务评价总结报告等要求。
二是修订课题评价分类和主要评价内容。采用基本评分项(60%)与分类评分项(40%)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区分不同类型课题的评价重点,落实突出课题实施效果评估的要求。
三是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明确综合绩效评价采用综合加权评分的方式,分值权重比例设置遵照以目标导向为核心、突出对课题实施效果的评估的原则,总分值为100分,其中任务权重70%,财务权重20%,档案权重10%,评价平均得分高于85分(含85分)为“通过”;得分低于85分为“不通过”或“整改后重新评价”,各单项评价不设分数线,综合评分通过即为通过。
四是增加技术总师意见。为强化重大专项总体组责任,增加评价后由专项技术总师对课题评价提出意见的要求,据课题评价专家组意见和技术总师意见,形成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