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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办法对煤矿矿长实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来源:
时间:2019-06-27 11: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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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办法对煤矿矿长实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增强煤矿矿长遵法守纪意识,推动煤矿落实安全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增强煤矿矿长遵法守纪意识,推动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办法》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办法》共2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对全省煤矿矿长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分值设置、考核记分情形、记分结果处理、考核记分管理和实施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煤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

《办法》规定,针对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情形,在依法对煤矿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煤矿矿长实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

《办法》具体规定了考核记分的情形,根据不同情形,一次考核记分的分值分12分、6分、3分三种。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进行分别计算、累加记分。

《办法》明确,记分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根据煤矿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记分情形,对煤矿矿长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根据《办法》,如果煤矿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包括12分的,必须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将由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其任免机关调整工作岗位。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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