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导则
安庆市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导则日前,安徽安庆市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印发的《安庆市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导则》指出,县级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发电收
日前,安徽安庆市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印发的《安庆市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导则》指出,县级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发电收入结转机构要保持稳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并及时足额拨付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和国家补贴资金,严禁截留、挪用、贪污。市、县级供电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相关贫困村或贫困户;光伏发电国家补贴资金根据补贴结转的时间,及时划拨至相关贫困村或贫困户。
安庆市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导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根据《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扶办〔2018〕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安庆市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导则。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较多的非贫困村建设的,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级和村村、 村户、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以及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的联村光伏扶贫电站。
第四条 光伏扶贫电站根据建设资金投入情况,予以确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县级政府或村集体;联村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县级政府或按比例确权给相关村集体。村户联建、户户联建光伏电站按比例确权给县级政府或村集体和贫困户。相关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电站投资建设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产权,鼓励县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制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回购计划,分期还清债务。
第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的营业收入包括燃煤标杆电价收入和光伏发电财政补贴收入。电站营业收入总和扣减电站营业成本后,余额为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电站运营成本包括土地租金、运维管护费用、保险费用、财务费用、税费支出等。
第六条 贫困户建设的分布式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的产权归贫困户所有,发电收益除偿还银行贷款外全部归贫困户。
第七条 光伏扶贫收益主要用于带动贫困户直接增收。
1.村级和联村光伏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开展道路维护员、水利管护员、乡村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公益岗位扶贫,鼓励支持半(弱)劳动力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用于奖励先进、补助老弱病残贫困人口或无劳动力的贫困人口,实行动态调整。剩余小部分收益可用于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扶贫。
2.村户联建、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按照建设资金投入比例直接分配给参股贫困户或村集体等参建单位,村集体收益部分可以参照村级和联村电站的收益分配方式执行。
第八条 县级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发电收入结转机构要保持稳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并及时足额拨付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和国家补贴资金,严禁截留、挪用、贪污。市、县级供电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相关贫困村或贫困户;光伏发电国家补贴资金根据补贴结转的时间,及时划拨至相关贫困村或贫困户。
第九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进行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各地应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导则的行为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第十条 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坚持虚拟到户、动态调整、精准收益的原则。各县(市、区)对不符合光伏扶贫条件的收益对象要及时进行调整,对返贫和新增贫困人口中符合光伏扶贫收益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着力扩大光伏扶贫受益面,确保对象精准。
第十一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行收益分配计划备案制度。有关村委会每年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是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应及时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使用,并在下年初公告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十二条 市、县扶贫部门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市、县级供电公司应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相关贫困村按年度录入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信息。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应积极建立光伏扶贫电站智能管理系统,切实提高运维效率。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安庆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执行上级文件精神。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市扶贫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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