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未至税费却要先缴?

来源:
时间:2019-05-28 10:00:37
热度: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未至税费却要先缴?  “仅去年一年,两个电厂未到账的电价补贴加起来已经超过1.3亿元,但在计算各项税费时,却按照包含补贴的上网电价确认了收入,各项税费

  “仅去年一年,两个电厂未到账的电价补贴加起来已经超过1.3亿元,但在计算各项税费时,却按照包含补贴的上网电价确认了收入,各项税费全额计提缴纳。其中,仅企业所得税一项,2018年度我们计提缴纳的费用就超过1000万元。”补贴尚未到账,税款缴纳却先行一步,导致企业运营资金吃紧,安徽省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负责人丁某为此叫苦不迭。

  事实上,丁某的遭遇在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中广泛存在。为何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一拖再拖,对应的税款却要先行缴纳?本属免征增值税范畴的国家补贴,为何发电企业在领取时却要如数缴税?

  补贴资金未到账

  税款先缴不能等

  “结算电费时,现在只能结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部分,剩下的国家补贴部分我们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给,但算税时却是按照补贴后的上网电价确认收入。”丁某告诉记者。他所说的计税方式即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普遍遵循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简单讲就是虽然没收到钱,但是权责关系确认了,就要把税先缴上去。”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新能源公司财预部主任王洪涛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税法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征收上都是认可“权责发生制”的。王洪涛坦言,这样的处理方式的确增加了发电企业的资金压力。

  虽是税法认可的征收方式,但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而言,由此带来的压力也是切实可见的。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武钢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以风电行业为例,目前国家给予风电行业的年补贴额在700亿—800亿元,补贴通常会滞后2—3年,如果将现行的“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即以收到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款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每年可减少全行业资金成本约140亿元。

  财政补贴本无税赋

  拿到补贴却需缴税

  除了对先行缴税的制度安排不解,采访中,不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经营者还有另一个疑问: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作为中央财政补贴,为何还要征收增值税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发布的《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公告》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还给出了专门解读:“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但同样在2013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365betway 、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电网企业。换言之,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并非直接获得补贴,而是通过电网企业间接获取补贴,因为补贴直接支付给了电网企业。

  王洪涛指出,虽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补贴资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还是对补贴金额缴纳了增值税。

  优惠政策已到期

  后续执行无定论

  其实,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国家曾经出台过一些优惠政策。

  2013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曾联合发布《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提出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6年7月,上述两部委再次发文将这一优惠政策的执行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对于上述优惠政策,有光伏企业会计师王某认为,对于多数地面光伏电站而言,进项税电费收入的销项税需要5年左右才能抵扣完成。“电站建成并网的前5年,大部分企业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以这个时间反推,只有在2013年及以前建成并网的项目才有可能享受到优惠政策。但国内光伏的爆发增长是在最近几年,也就是说,大量的光伏电站可能还未享受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就已经过期了。”

  进入2019年,“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执行期已经结束。2017年,国家能源局曾下发征求对《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意见的函,提出将优惠期从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但截至目前,相应的正式文件尚未出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曾对此提出建议:“希望对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尽快予以延续,以避免出现政策空窗期。”

  评论:

  补贴发放应做到“帮忙不添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

  上世纪80年代,深圳特区提出的这句传遍全国的口号,让初识市场经济的国人深刻感受到了一种时不我待的紧迫感。用这句话来形容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所呈现出的“异象”,同样十分贴切——补贴一拖两三年,税款先缴不能欠,随之而来的是行业企业百亿元级的运营成本增加。兹事体大,不可不察。

  近年来,在能源低碳化发展已成全球大势的背景下,我国提出了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战略目标,能源主管部门顺势推出了一系列鼓励、扶持、引导政策。一大批新能源企业借势飞速成长,并带动行业实现了世界级的跨越式发展。例如,短短几年间,中国的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即双双跃居世界第一,领航全球。耀眼成就的背后,强力的电价补贴政策功不可没。

  但“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可再生能源行业目前仍面临不少“短板”,行业的可持续大发展道阻且长。例如,虽然近10年来,光伏发电、风电成本已大降八成左右,但其电价仍高于煤电、核电等传统基荷电力。要想在日渐激烈的未来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尽快将电价降至与煤电相当甚至更低的水平,是风、光等新能源不可回避的发力方向。但在平价时代真正到来之前,除了行业自身努力之外,政策支撑作用的更好发挥,仍然是提升可再生能源行业竞争力不可或缺的推动力。

  然而目前“补贴不能及时到位”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企业应得的补贴长期不到账,反倒需要“预支”税费,有些“未予之,便取之”的味道。而迄今累计高达2000亿元的补贴“白条”,更是充分反映出这这一问题的普遍性、严重性。这就需要主管部门在消除补贴和缴税的“时间差”上下足功夫,在消解补贴拖延产生的“反作用力”上做足文章。

  事实上,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针对“国家补贴是否需要缴税”的疑问,已经不是“时间差”层面的问题。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直接支付给电网公司,不过是利于执行的变通之策,并不改变补贴的本质。国家税务总局也已明确指出,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却要缴纳相关税款,问题到底出在哪个环节?“未收到补贴前先缴税”可以理解为“预付费”,而“无需纳税却缴税”则像是“乱收费”,性质明显不同,企业难免有怨言。

  诚然,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已处于“平价上网”前夕,补贴逐步退坡直至取消是大势所趋,但历史遗留的巨额补贴缺口不可视而不见,过渡期内仍在延续的补贴政策,也需要不折不扣地执行。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