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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新建住宅车位将100%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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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6 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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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新建住宅车位将100%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根据保定市发改委发布的通知,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中心

根据保定市发改委发布的通知,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充电设施车位比例

中心城区(北至北三环、东至京港澳高速、南至保沧高速、西至西三环)不低于100%、15%、15%,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省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冀发改能源〔2018〕1671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冀发改能源〔2016〕854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

(一) 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 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市发改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市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将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路网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等相关规划中。

第五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充电设施车位比例

中心城区(北至北三环、东至京港澳高速、南至保沧高速、西至西三环)不低于100%、15%、15%,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第六条既有各类停车场充电车位基本配比原则如下

(一) 对行政事业单位,如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率先示范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充电车位数量不低于总车位数的20%。

(二)对老旧居民小区,应结合本小区居民数量和目前机动车保有量,按照一定比例规划配建的公用充电车位,不低于全部车位数量的10%。

(三)对公共领域,如商超、酒店、体育馆、景区、学校、医院等,应结合规划,合理布局,建议在市区内中心地段、车流量大的地段率先建设,以点带面,建设全面的充电生态网络。充电车位数量不低于总车位数的20%。

(四)对城市和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环卫车、机场通勤车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按照100%的比例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对出租车、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快递车、城市物流配送车等非定点定线的公共服务领域,要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潜力,结合城市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高效互补。对充电频率有较高要求的行业,适当建设换电站。

(五)对城际快充网络的建设,应依托现有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形成高速公路有效连续充电能力。围绕服务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优先推进我市与京津连接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沿途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加快我市与毗邻地市公路沿线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市内各县(市)区之间各等级公路沿线的快速充电网络建设。

(六)现有加油(气)站,鼓励改建、加装充电设施。

(七)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充电桩应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总功率不低于300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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