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通威股份收到上交所问询函
通威股份收到上交所问询函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63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以下为《问询函》内容: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年报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养殖户及经销商提供担保共计247,136,175.91元,其中28,412,948.06元出现担保逾期。请公司补充披露:(1)对养殖户及经销商提供担保的必要性;(2)为养殖户和经销商提供担保是否建立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是否对被担保方的资信进行了充分调查;(3)养殖户和经销商提供的反担保是否为信用担保;(4)公司是否已因部分担保逾期事项收到担保权人的支付请求。
2.关于公司货币资金。年报显示,公司本期货币资金为34.12亿元,其中银行存款23.69亿元,其他货币资金为10.41亿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其他货币资金的具体构成;(2)货币资金受限情况及具体用途;(3)请公司核实,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货币资金被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3.关于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年报显示,公司本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为22.16亿元,较上期增长幅度较大。其中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为0。请公司:(1)补充披露本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增长幅度较大的具体原因;(2)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的前五名客户是否为公司关联方;(3)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说明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判断是否审慎。
4.关于公司其他应收款。年报显示,公司本期其他应收款为5.34亿元,较上期增长幅度较大。其中,保证金为3.45亿元,应收关联单位往来款为4571万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本期其他应收款增长幅度较大的具体原因;(2)分类说明应收保证金产生的具体业务事项及增长幅度较大的原因;(3)通威拜欧玛(无锡)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沿海通威富云新能源有限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关联方,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是否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5.关于公司预付账款。年报显示,公司本期预付款项为2.28亿元,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预付款项汇总金额为8205万元,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为35.98%。请公司补充披露:(1)期末预付款项余额前五名的对象名称及是否为公司关联方;(2)分业务列示预付款项金额和占比。
6.关于公司应付票据。年报显示,公司本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为63亿元,其中应付票据21.75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应付票据涉及的主要交易事项;(2)应付票据前五名对象名称及是否为关联方,前五名对象的应付票据余额。
7.关于公司预收款项。年报显示,公司本期预收款项为11.87亿元,同比增长23.31%。请公司补充披露预收款项的账龄,并结合行业模式、上下游关系,说明存在较大金额预收账款的原因。
8.关于公司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年报显示,公司本期在建工程为83.6亿元,较上期增长442.39%。固定资产为167.54亿元,较上期增长37.5%。请公司补充披露:(1)请结合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对应的业务、项目所涉产品价格变动周期,说明相关产能投入的经济效益和风险;(2)部分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为100%,但仍存在期末余额,请公司说明未全部转固的具体原因;(3)请结合2015-2017年定期报告,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在建工程进度缓慢的情况,是否足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9.关于公司存货。年报显示,本期存货中委托加工物资为111万元,较上期大幅减少。请公司补充披露上期及本期委托加工物资的具体情况及本期大幅减少的原因。
10.关于公司持有待售资产。年报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通威特种饲料有限公司所在地块规划已被调整为港口、绿化用地,政府要求其搬迁。请公司补充披露:(1)该子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经营情况;(2)是否为重要子公司,其搬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11.关于公司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年报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通威饲料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受市场影响暂时闲置。请公司补充披露该公司机器设备暂时闲置的具体原因。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即予以披露,并于2019年5月20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