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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促光伏等清洁能源消纳 重庆印发电力辅助服务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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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30 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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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促光伏等清洁能源消纳 重庆印发电力辅助服务交易规则:为进一步推进重庆电网辅助服务市场化,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华中能监局、重庆经信委联合印发《重庆电力辅助服务(调峰)交易规则》,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重庆电网辅助服务市场化,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华中能监局、重庆经信委联合印发《重庆电力辅助服务(调峰)交易规则》,规则提到当网外清洁能源消纳困难需要购买重庆调峰辅助服务时,开展深度调峰交易。市场主体包括重庆市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直调及许可调度的发电企业(火电、水电、风电、光伏)以及向重庆电网送电的网外发电企业。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电力辅助服务(调峰)交易规则》的通知

华中监能市场〔2019〕111号

国网西南分部、重庆市电力公司,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华能、大唐、国家能投、国家电投集团重庆分公司,重庆市能源集团,重庆市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重庆电网辅助服务市场化,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现将《重庆电网电力辅助服务(调峰)交易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4月26日

重庆电网电力辅助服务(调峰)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电力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调峰责任在不同类型电源间的公平合理分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电监市场〔2006〕43号)、《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中电监市场价财〔2011〕20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重庆电网内开展的电力辅助服务(调峰)交易,即机组深度调峰和机组启停调峰交易。《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补充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部分,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重庆市经信委对重庆电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五条 参加重庆电网电力辅助服务(调峰)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重庆市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市调”)直调及许可调度的发电企业(火电、水电、风电、光伏)以及向重庆电网送电的网外发电企业。现阶段,网外发电企业为三峡水电站、四川省二滩水电站、锦屏梯级和官地水电站(参与电量暂按80亿千瓦时计)。

第六条 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包括:

(一)按要求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调峰服务的能力,或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二)负责电力设备的运行与维护,确保能够根据电网指令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调峰等辅助服务;

(三)按规则参与调峰市场交易,根据电网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则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结算;

(五)及时获取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相关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七条 电网企业权利义务包括:

(一)按规则传输和配送电能,保障输电通道等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二)具体管理、运营重庆电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三)保障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电力交易平台;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八条 调度交易机构权利义务包括:

(一)重庆市调主要职责包含:建立、维护发电侧调峰市场的技术支持平台、拟定相关技术服务标准;依据市场规则组织交易,按照交易结果进行调用;向交易中心提供调峰市场出清结果;发布、报送市场信息;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本规则提出修改意见;紧急情况下中止市场运行,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组织参与跨省跨区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二)重庆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包含:负责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管理,负责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发布、报送有关市场信息等;

(三)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 机组深度调峰交易

第九条 机组深度调峰交易是指在日内并网运行机组主动调减出力至负荷率小于有偿调峰基准时,以机组调减出力为标的交易。负荷率大于等于有偿调峰基准的调峰辅助服务属于机组承担的基本义务,由重庆市调根据系统运行需要无偿调用。

第十条 交易开展初期,卖方暂为在运燃煤火电机组,买方为在运机组及向重庆电网送电的网外发电企业,交易时段暂为0:00-8:00,23:00-24:00。

第十一条 机组参与深度调峰成交的售出电量根据成交结果获得经济补偿,不影响机组年度基数计划电量。

第十二条 根据《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和重庆电网机组实际情况,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50%。

机组类型

有偿调峰基准

燃煤火电机组

负荷率50%

燃煤火电机组负荷率以机组额定容量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 市场启动条件:一是在日前或日内进行负荷预测和计算负备用,当预计重庆电网负备用小于裕度值,需要将一台及以上并网机组降至有偿调峰基准值以下时;二是有网内弃水电厂需要购买辅助服务时;三是网外清洁能源消纳困难需要购买重庆调峰辅助服务时,开展深度调峰交易。

第十四条 机组在有偿调峰基准的基础上,采用下调容量比率形式分档报价。燃煤机组以5%容量作为一个报价档位,由第一档至第五档按照价格递增的原则逐段申报,最大下调功率自行确定。市场初期,对每档申报价格设置价格上限,并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必要时设置价格下限。

报价档位

燃煤机组负荷率下调区间

申报价格M(元/兆瓦时)

第一档

(0%,5%]

M≤200

第二档

(5%,10%]

M≤300

第三档

(10%,15%]

M≤400

第四档

(15%,20%]

M≤500

第五档

20%以上

M≤600

第十五条 以15分钟为一个单位计费周期,计算深度调峰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深度调峰市场开启后,重庆市调在日前对系统阻塞情况进行预测,如果出现因阻塞导致深度调峰资源无法交易的情况,应依据预计的线路阻塞情况对电网划分阻塞分区,在各阻塞分区内分别开展深度调峰交易。

第十七条 按照“按需调用,按序调用”原则,在系统负荷下降过程中,优先降低报价低的机组出力;在系统负荷爬坡过程中,优先加大报价高的机组出力;相同报价的按时间优先原则。

第十八条 按照“日前报价、实时出清”的交易机制,机组单位计费周期内结算价格为其所在下调功率区间内的出清价。

第十九条 交易期间机组深度调峰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机组深度调峰服务费= K×单位计费周期内深度调峰电量×单位计费周期内机组下调负荷率区间对应的出清价

为合理调控机组深度调峰服务费总盘子范围,设置调节系数K,取值范围0–2。在市场运行初期K暂取1,可根据市场运行实际情况对K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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