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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废止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意见稿

来源:
时间:2019-04-29 1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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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废止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意见稿日前,上海印发了关于《关于废止<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据悉,《办法》实施20多年来,国家和本市先后颁布了《固废法

日前,上海印发了关于《关于废止<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据悉,《办法》实施20多年来,国家和本市先后颁布了《固废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和标准规范,建立了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目前,《办法》在实务中已不适用。

关于废止《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2019年X月X日起生效。

关于废止《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说明

为了强化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法治保障,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和上位法立改废情况,我们开展了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文件专项清理,发现《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规定的主要管理制度已为现行法律规定修改或者涵盖,建议予以废止。具体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基本情况

本市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1995年1月6日市政府颁布《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5章39条,确立了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规定了危险废物名录、申报备案、经营许可、转移报告、治污设施停运审批、事故应急等管理制度,明确了危险废物产生者、运输者、贮存者和处置者的污染防治义务,细化了相应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1997年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的规定,对法律责任作了修正。2002年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正。《办法》的施行,对强化本市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和安全处置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废止《办法》的主要考虑

《办法》实施20多年来,国家和本市先后颁布了《固废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和标准规范,建立了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目前,《办法》在实务中已不适用。

(一)主要管理制度已为现行法律文件所规范

为依法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严格控制和重点防治,《固废法》专章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出特别规定,同时,配套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地方上,本市结合管理实际,通过修订《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制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跨省转移、管理计划、运输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和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和措施安排的制度供给。目前,以《固废法》为主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文件,建立了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转移联单和行政代执行等管理制度,涵盖了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和处置的全过程,囊括了《办法》所规定的主要管理制度。《办法》在主要制度安排上,已为现行法律规定所覆盖。

(二)主要制度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

由于《办法》的出台早于《固废法》等法律法规,主要制度规定已与上位法不一致。一是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办法》对危险废物的定义采用概念法,直接做了描述性定义。《固废法》将危险废物的定义直接与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两项制度相衔接,4明确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来定义危险废物。二是关于危险废物名录制度。危险废物名录是认定危险废物和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办法》授权市环保局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名录。根据《固废法》的规定,危险废物名录实行国家统一规定。三是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办法》规定,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修订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将环评领域的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环评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无须前置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前。四是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在管理权限上,《办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都由市环保局负责核发。《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五是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办法》对从外省输入危险废物实行严格控制,《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已对此全面禁止。六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明显比上位法宽松。比如,《办法》规定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罚款上限为5万元,《固废法》规定的罚款上限为20万元。

(三)相关管理规定与新的管理要求不适应

《办法》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作了规定。随着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相关管理规定已与当前的管理要求不适应。一是关于危险废物申报、转移报告。目前,已实行危险废物信息化申报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办法》关于申报、转移报告的规定已与管理实际不适应。二是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办法》规定了区级初审、市级批准的程序,实际工作中,本市执行《固废法》的相关规定,无须区级初审。三是关于在本单位以外区域临时存放危险废物。《办法》作了须报经区环保部门批准的程序规定。在管理实际中,已经不允许厂外临时存放危险废物。四是关于填埋场地的后续开放利用。《办法》规定,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一般禁止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此类场地要开发利用,应当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本市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固废法》等有关法律和本市相关法规文件,全过程监管制度措施有序实施,《办法》的主要制度、措施等已不再适用。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为维护法律规定的一致性、严肃性,建议废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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