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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国家开发银行对能源合作机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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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金砖国家在巴西发表了《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六次会晤福塔莱萨宣言》,宣布成立金砖国家开发银行;这标志着金砖国家合作正式走进了实质性合作阶段,意义非凡。金砖国家在金融领域率先实现务实合作,对其他领域也起到了重要的带动和启示作用。
能源领域一直是金砖国家合作的重要领域。在历次金砖国家领导人正式会晤中,能源都被列为重点关注领域,各国也一直谋求更深层次的实质性合作。但受制于金砖国家地理位置相距遥远,国家间能源利益和兴趣点差异较大,金融、气候变化等合作更为紧迫等传统思维的局限,能源合作始终未能更深一步。
事实上,金砖国家间能源合作对各国都意义重大。对中国而言,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机制是我国参与全球能源治理的重要载体,可以协调我国与俄罗斯之间的供需关系,和谐与印度间的消费竞争关系,可以向巴西学习深海油气技术和生物能源技术,可以向南非学习清洁煤、煤转油及矿业开发技术,还可以与南非携手,在促进中非经贸合作上开展诸多的合作。对其他金砖国家来说,开展能源领域的实质性合作将使各国以群体面貌出现在全球能源治理体系中,显著增强影响力,提高话语权;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机制的建立将会达成以俄罗斯为核心的能源供应合作体系,提升各国的中长期能源安全;有利于抑制世界能源价格波动对各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在能源合作机制下,金砖国家可以发挥各自在能源领域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多赢。
建立金砖国家间的能源合作机制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可行的根本在于金砖国家间有较强的合作基础,尤其是存在诸多共同的诉求,主要包括保障能源安全、节能减排、开发利用清洁能源、能源制度的改进及融入全球能源治理。这些共同的诉求为金砖国家开展能源合作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和动力。
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机制将在未来的全球能源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该合作机制必须是一个完备的机制和平台。金砖国家可以在该机制下,研究全球能源供需,探讨共同的能源政策和行动纲领,协调一致的能源立场,分享能源数据和资料,建立政策互查和应急机制等。在具体的机制建立方式上,可以学习和借鉴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的经验,建立一个制度性机制,甚至成立实体机构。要建设固定和明确的合作组织及运作机制,将能源议题作为历届金砖国家峰会的常规议程;定期召开能源部长会议,规划金砖国家能源政策指导原则;在金砖国家会晤机制下设立能源可持续发展工作组,配置固定的秘书处,能源工作组与各国能源业界开展实质性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和研究中心,举办高端能源论坛等。
如果建立制度性的能源合作机制,或将遇到与金砖国家开发银行建立过程中所面临的同样问题。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的成立证明其在相关问题上的博弈模式是成功的,可以充分学习和借鉴。
在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机制建立的初始阶段,先行开展的合作可重点放在操作性强、敏感性低、共识多、易于起步的领域。目前,金砖国家紧要的问题是可持续发展中的能源结构的完善、多种能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能源需求的有效管理。在这几个方面,各国均存在诸多共同的发展需求、利益和合作诉求。尤其要重点加强能源需求管理和能源新技术开发应用方面的合作。能源需求管理的重点在于能源效率和能源综合利用方案、政策的引导和地区合作;能源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可以从清洁煤炭技术的推广应用、深海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利用做起,其中,清洁煤炭、煤液化、新能源技术,中国页岩气开发等更为紧迫。在其他各国间已经开展或拟开展的能源合作领域中,也有一些适合在机制建立初始阶段开展的工作:鼓励各方相互合作开发对方的能源资源,开展能源基础设施合作,开展能源设备生产合作;各方加强智库合作,建立金砖国家能源智库委员会;在油气、煤炭、核能、可再生能源等某些具体领域的合作等;鼓励各国在第三国能源开发等领域合作,避免产生“金砖溢价”等。
在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机制的运作步入正轨之后,可以尝试开始操作稍具复杂性,需要各国进行博弈,但各国具有坚实的合作基础和强烈合作意愿的领域,比如:建立能源商机交流平台;建立成熟的能源技术交流平台;建立人才联合培养计划;通过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机制形成与其他国际能源组织的对话机制等。
在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机制运作成型和成熟之后,各国通过该机制的实践,建立了在能源领域较强的信任和成熟的合作模式,富有合作经验后,即可操作更加复杂和敏感的能源合作领域,包括政府间能源政策互评、能源战略交流、能源监管机制互评、能源法律沟通与协助等。
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的成立给金砖国家建设能源领域合作机制树立了榜样,增强了信心,希望这一合作机制在不远的将来成为现实。(作者:张春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