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降电价福利怎能被“截胡”
降电价福利怎能被“截胡”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提“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要求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在此基础上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提“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要求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在此基础上,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更进一步作出“一般工商业电价再降10%”的承诺,让清费减负有了更多期待。
帮助企业轻装上阵、聚力发展,这不是一句空话。仅在2018年,国家发改委就于四、五、七、九月连续发文,细化降电价相关事宜,并在第一时间得到电源、电网环节企业的积极响应。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曹培玺曾表示,电价降低一分钱,发电行业要让利上百亿元。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也纷纷主动降低用户用电成本,去年的电价“让利”幅度分别高达915亿元、223亿元。得益于此,2018年,全国平均电价降幅超过8分/千瓦时,超额完成降电价10%的任务。
花了力气、下了功夫,却未换来皆大欢喜的结果。部分用户竟迟迟未能收到这份降价“大礼包”——电费非但没降,反而出现电价明降暗升、重复缴纳电费、降电价退款遭截留等乱象。追本溯源,问题出在了转供电环节。
在无法直接供电的区域,电网企业与终端用户之间多了一个转供电主体,比如写字楼、商场、产业园区的租赁方、物管方等,就是这样的中间商,让数千万一般工商业用户无法感知降电价带来的实惠。有统计数据显示,全国至少有40万转供电主体,为3400万左右终端用户提供服务。针对电网企业尚未完全覆盖的区域,由这些社会资本建设供配电设施,一定程度上可弥补不足、保障供应,转供电因此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那么降电价为何又被拦在了这一环节?我们且试着捋一捋。
从主观层面看,部分转供主体受到利益等因素驱使,对政策理解不透彻、落实不积极,甚至带有侥幸、抵触心理,知之而不为之。其表现主要有二:部分“中间商”将转供视为利润来源之一,或肆意提高电费赚取价差,或对国家退还的降电价费用暗中“截胡”;更有甚者,将公摊、线损、日常运维等费用一并纳入电价,转嫁到用户头上,以降低自身转供成本。
对于前者,《电力法》等法规已明确,超越权限制定电价、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等行为均属违法。对于后者,国家发改委在2018年3月发布的《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但究竟如何协商、据何公摊,或者说这些费用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目前尚无明确标准。对此,大部分转供电主体并未公开相关信息,终端用户更是无从知晓。
从客观层面看,复杂多变的转供环境,使得转供电主体的监管难以面面俱到,也是问题所在。在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居民社区周边等场景中,转供电主体点多面广、数量庞大,加之终端用户相对分散、流动性强,这对前期降价要求的有效传达和后期的监管工作来说,都是不利因素。尤其是在监督执法环节,上游电网企业对拒不整改的转供电主体,特别是自然人转供的处置暂无明确法律依据,依法依规处理的难度相对较大。
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是国家对广大工商业用户的承诺,任何主体都不应更不能克扣这项红利。如今,新一轮降价行动再次启动,如何扬长避短、落实到位,让用户实实在在感知并享受优惠,已成为当前降电价工作的关键所在。(任伍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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