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开展第四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
工信部开展第四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昨日,工信部发布《关于推荐第四批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称,为加快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继续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引领相关领域工业绿色转型,将开展第
昨日,工信部发布《关于推荐第四批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称,为加快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继续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引领相关领域工业绿色转型,将开展第四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
通知分别对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明确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
1、绿色工厂
鼓励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在需要进一步加强绿色发展水平的行业中选择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的创建工作〔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及《通知》中绿色工厂评价有关要求〕。请各地区按照制定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目标计划推进绿色工厂创建工作。
2、绿色设计产品
本批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评价工作以纸质申报材料为准,为提高评价工作规范性,鼓励利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www.gmpsp.org.cn)同步报送相关材料。
通知原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四批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加快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继续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引领相关领域工业绿色转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开展第四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请依据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充分结合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等相关工作,按照《通知》明确的推荐程序,参照前三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要求,组织企业(含央企,下同)、园区等认真开展申报工作,抓紧确定本地区第四批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名单。请于2019年4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项目汇总表、单项申请材料等,参见附件1-5)报送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随附电子版材料。
同时,请切实加强对前三批绿色制造名单内有关单位及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单位,及时向我部报送有关情况,我部将进一步强化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绿色制造名单。
二、相关要求
(一)绿色工厂
鼓励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在需要进一步加强绿色发展水平的行业中选择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的创建工作〔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及《通知》中绿色工厂评价有关要求〕。请各地区按照制定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目标计划推进绿色工厂创建工作。
(二)绿色设计产品
本批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评价工作以纸质申报材料为准,为提高评价工作规范性,鼓励利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www.gmpsp.org.cn)同步报送相关材料。
(三)绿色园区
绿色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请选取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园区进行申报(参照《通知》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鼓励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开展绿色园区建设工作。每个地区推荐的绿色园区不超过3个。
(四)绿色供应链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申报范围涵盖汽车、航空航天、电子电器、通信、大型成套装备机械、纺织、建材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制造企业(参照《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2017〕564号)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体系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总计不得超过15项。同时,为提升第三方机构的自律意识,便于广大企业和园区择优选择,鼓励第三方机构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鼓励企业、园区选择已经完成自我声明的第三方机构,鼓励我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参与相关评价工作。为提高评价工作规范性、便利性,鼓励利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绿色园区第三方评价工作(具体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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