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日前,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适用于通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的广东、广西、云南
日前,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适用于通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的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简称南方区域)之间以及南方五省(区)与区域外所有跨区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
此外,该细则所称市场成员,是指参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南网总调)、南方五省(区)电力交易中心等。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公开透明,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办法》和《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等规定、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的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简称南方区域)之间以及南方五省(区)与区域外所有跨区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南方电网公司和南方区域各省(级)电网企业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成员,是指参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南网总调)、南方五省(区)电力交易中心等。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市场成员向社会公众、其他市场成员提供与电力市场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行为。
第六条 市场成员披露市场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准确、透明的原则。市场成员有义务按本细则规定提供和披露信息,同时具有获取市场信息的权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市场成员应及时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报送所需披露的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根据信息披露需要,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给市场成员开通相应的账号和权限,用于报送和查询相关信息。
第九条 南网总调、南方五省(区)电力交易中心应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互通数据接口,提供相互交换信息。
第三章 信息分类
第十条 按照信息的内容和用途,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运营信息和年报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市场成员的工商注册信息和所属市场成员类别固有属性信息等;
(二)运营信息是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场规则和市场运行情况,定期向市场发布的有关市场信息;
(三)年报信息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定期向市场公开的企业财务状况和市场交易履约情况等信息。
第十一条 按照信息的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等四类。
(一)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政策文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则流程等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浏览网页获取公众信息;
(二)公开信息是指向市场成员公开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安排、参与主体、供需情况、安全约束、市场参数、交易方式、成交机制、组织流程、交易结果等信息。市场成员可以通过登录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门户网站、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简称技术支持系统)获取公开信息;
(三)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四)交换信息是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与南网总调、南方五省(区)电力交易中心、南方区域各省(级)电网企业之间为维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电力市场正常运营所交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实时信息、网络拓扑、市场运营信息、交易组织信息等。只有交换双方有权获得交换信息。
第四章 披露内容
第十二条 市场成员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部门或联系人,联系方式,交易大厅地址,网站网址等(公众信息)。
2.组织机构,业务流程,服务指南(公众信息);交易规则,交易实施细则,电力市场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规程规范等(公众信息)。
3.市场主体名称和编号、注册时间和地点等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公开信息)。
4.交易品种及适用范围,交易方式及操作说明等(公开信息)。
(二)南方电网公司和南方区域各省(级)电网企业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部门或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公众信息)。
2.输配电区域,输配电价格,政府核定的综合线损率或输电线损率等(公众信息)。
(三)发电企业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所属发电集团,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部门或联系人,联系方式,电源类型,装机容量,所在地区等(公众信息)。
2.电厂调度名称,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编号,机组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机组台数,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并网点等(公开信息)。
(四)售电企业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售电公司类型,工商注册时间,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部门或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公众信息);资产证明,年最大售电量等(公开信息)。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编号,配电网电压等级,配电区域,配电价格等(公众信息)。
(五)电力用户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部门或联系人,联系方式,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等(公众信息)。
2.企业用电类别,所属供电营业区,接入电压等级,自备电源(如有),变压器报装容量等(公开信息)。
(六)基本信息如有变更,提供该信息的市场成员应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变更说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及时披露更新。
第十三条 市场成员披露的运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1.交易组织信息
①交易公告。市场化交易时间安排,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起止时间,交易规模,交易方式,交易其他准备信息等(公开信息)。
②交易过程。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交易需要,应该公布的相关量价信息(公开信息)。
③交易结果。场外交易委托函、受理登记的合同份数、交易电量等(公开信息),各类交易合同、代理关系(私有信息,向市场成员提供其自身信息);场内交易市场申报和成交概况,可公开的成交结果信息等(公开信息),市场成员的最终成交明细(私有信息,向市场成员提供其自身信息)。
④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根据组织交易的需要,要求市场成员提供相关信息。
2.交易执行信息
①交易执行。跨区跨省交易计划及其总体执行情况,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等(公开信息)。
②交易结算。市场结算电费、电量、价格等概况信息(公开信息);市场成员的交易结算明细(私有信息,向市场成员提供其自身信息)。
③违约信息。市场成员违反市场管理制度,不履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果的行为等信息,市场成员信用评价情况,市场违约及处罚情况(公开信息)。
3.运营总结信息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定期评估南方区域跨区域跨省电力市场运营情况,并向市场成员发布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建设情况,电力供需情况,市场准入及退出情况,市场交易组织、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情况,交易服务费收缴和支付情况,市场违约情况,市场运营成效评估分析等(公开信息)。
(二)南方区域各省(级)电网企业及南网总调
1.交易组织信息
①供需情况。新机投产规模,设备投产计划,机组检修计划,电网检修计划,全网最高统调负荷、全网发受电量预测,电力电量平衡预测,水库电站消落计划,火电运行方式预安排,可调容量,备用容量(公开信息)。
②通道输电能力、阻塞情况等电网约束信息(公开信息)。
③电网实时运行信息、拓扑结构(交换信息)。
④交易组织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2.安全校核信息
安全校核结果及说明(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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