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常财工贸〔2019〕3号各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
常财工贸〔2019〕3号
各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号)、《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苏政办发〔2017〕5号)和省财政厅、工信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等文件精神,为稳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我们制定了《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号)、《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苏政办发〔2017〕5号)和省财政厅、工信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包含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2018年度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本市上牌)的消费者、新建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省认定)、市级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监测平台服务单位,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等。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购车补助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苏政办发〔2017〕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新汽〔2015〕11号)和《常州市区充电设施布局规划(2015-2020)》(常政复〔2016〕11号)的相关要求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补助标准
1.车辆购置补助数量和标准。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对不同类型和车型的补助最高标准见附1,且不超过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汽车售价的50%(以销售发票为准)。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附1的标准进行补助,每人当年享受购置补助的车辆不超过1辆。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并使用各类新能源汽车的,补助标准为附1的补助标准乘以补助系数,享受购置补助的车辆数量不限。补助系数根据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清算金额、市级监测平台服务费、私人消费者的购车补助总额和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申报的购车补助总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溧阳市、金坛区和武进区可参照执行。
2.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标准。经省认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当年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的充电设施,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助,其中:交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3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地方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纳入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须满足各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对闲置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不予补助。
4.市级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监测平台服务费,由市工信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5.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涉及的项目审核、评审、验收、宣传等工作经费由市工信局会商市财政局确定。
6.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补助资金拨付方式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包含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由地方财政统筹使用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四、补助资金承担机制
中央省驻常单位、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地方财政补助,由市财政承担。
各辖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地方财政补助,由区财政承担。
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不含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地方财政补助,由市财政承担。
溧阳市、金坛区和武进区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地方财政补助,由各辖市(区)财政承担。
全市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所需地方财政补助及市级监测平台服务费由市财政承担。
如财政体制调整,则资金承担机制也做相应调整。
五、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地方财政补助申报实行分级申报制度。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按年度申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助在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营后按年度申报。
(一)车辆购置补助资金
1.私人消费者
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为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分别按照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区准备申报材料,向各辖区工信局(经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各区工信局(经发局)、财政局初审汇总,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地方财政补助申请材料。
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为溧阳市、金坛区和武进区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分别按照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所在辖市(区)准备申报材料,向各辖市(区)工信局(经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相关辖市、区工信局(经发局)、财政局初审汇总,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补助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工信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的规定执行。
2.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中央省驻常单位、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的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区工信局(经发局)、财政局申请,经各区工信局(经发局)、财政局初审汇总,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地方财政补助申请材料。
溧阳市、金坛区和武进区的市(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向所在辖市(区)工信局(经发局)、财政局申请,经相关辖市、区工信局(经发局)、财政局初审汇总,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省级财政补助申请材料。补助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工信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的规定执行。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中央省驻常单位、市属单位,直接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辖市(区)工信局(经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辖市(区)工信局(经发局)、财政局初审汇总,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地方财政补助申请材料。
六、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一)车辆购置补助资金
1.申报表格。
(1)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的申报单位填报《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附2)和《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车辆购置)》(附3);
(2)溧阳市、金坛区和武进区的申报单位填报《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附4)和《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车辆购置)》(附5)。
2.销售单位信息。私人消费者购车后,补助资金由销售机构统一申报的,需提供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申报单位不需提供。
3.购置车辆信息。由车辆购置者提供,包括:
(1)购车者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购车前在本地缴纳社保满1年的证明);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5)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6)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需提供当年度车辆行驶里程。
4.车型信息。由所购车辆的生产企业提供,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包括:
(1)所购车型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批次及《车型目录》附录的主要车型参数。
(2)满足各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证明,其中纯电动客车需明确是否为快充类、快充倍率、所带动力电池电量;插电式混动客车需明确节油率及所带动力电池电量。
(3)生产企业售后三包政策,需明确: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以先到者为准)。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1.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6);
2.常州市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附7);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5.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6.中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出具审计意见。审计事项应涵盖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及每个充电桩的充电量等,及附6和附7中的相关内容);
7.安装企业的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总承包资质证书复印件;
8.充电机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9.其他情况说明。
七、其他要求
1.享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向本辖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申请,退回所享受的地方补助资金;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地区财政补助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苏新汽〔2015〕11号)执行。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市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3.享受地方财政补助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的所有者,必须向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监测平台提供有关数据,否则不予享受地方财政补助。
八、资金管理与监督
1.各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辖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初审等工作,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第三方审核机构复核材料和充电设施项目验收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审核确认报告按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2.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骗取地方财政补助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安全事故且未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获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后长期闲置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全部收回或部分扣减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资格1至3年,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
1.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标准
2.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
3.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车辆购置)
4.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
5.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车辆购置)
6.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7.常州市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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