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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将优化运输车队结构 开展清洁柴油车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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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5 1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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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将优化运输车队结构 开展清洁柴油车行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到2020年,全省铁路货运等清洁运输量明显增加,柴油和车用尿素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到2020年,全省铁路货运等清洁运输量明显增加,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清洁低碳、高效安全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

《方案》提出,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2020年年底前,济南、青岛城市建成区在保留必要燃油公交车进行应急保障的基础上,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全部为新能源汽车。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配送车。各城市应加快充电站及加气站建设,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全省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按照国家要求,鼓励各市组织开展燃料电池货车示范运营,建设一批加氢示范站。优化承担物流配送的城市新能源车辆的通行便利政策,改善通行条件。

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

为加强柴油货车、船舶、工程机械等移动源污染防治,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作战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大力调整运输结构,实现“车、油、路”统筹、“公路、铁路、水路联防”、老旧柴油货车(工程机械、柴油机)淘汰和治理协同,提高全过程管控能力,大力实施清洁运输、清洁柴油车、清洁车用油品和尿素、清洁柴油机行动,明显降低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巩固并扩大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铁路货运等清洁运输量明显增加,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清洁低碳、高效安全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

——全省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

——全省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全省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7401万吨,初步实现大宗货物主要通过铁路或水路进行中长距离运输。

——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二、开展清洁运输行动

(一)提升铁路货运量。积极推进中长距离大宗货物、集装箱运输方式从公路转向铁路。到2020年,对运输距离在400公里以上、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矿石、焦炭、石油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或管道运输。充分利用港口铁路装卸能力和通道能力,大幅度提升沿海主要港口铁路集疏运量,减少柴油货车集疏港运量,2020年采暖季前,沿海主要港口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已经实施禁止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措施的环渤海各港口(东营港、潍坊港、烟台港、滨州港)要加强监管,严禁使用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大力提升瓦日等铁路线煤炭运输量。加大铁路与港口连接线、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快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2019年实现已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未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的要尽快完成规划;到2020年,重点行业企业铁路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省财政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广高效绿色货运组织方式。加快有关交通运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编制、审查进度,在确保生态环境系统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科学有序提升铁路和水路运力。符合规划、规划环评及运输结构调整方向的铁水联运、水水中转码头、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等建设项目,要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加快审批。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水路及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加快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鼓励发展滚装运输、驮背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加快推进液化天然气(LNG)罐式集装箱多式联运及堆场建设。推进货运车型标准化,推广汽车集装箱绿色货运方式。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和城市轨道“四网融合”,试点开展高铁快运等。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支持运输企业资源整合重组,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牵头)

(三)优化运输车队结构。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2020年年底前,济南、青岛城市建成区在保留必要燃油公交车进行应急保障的基础上,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全部为新能源汽车。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配送车。各城市应加快充电站及加气站建设,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全省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按照国家要求,鼓励各市组织开展燃料电池货车示范运营,建设一批加氢示范站。优化承担物流配送的城市新能源车辆的通行便利政策,改善通行条件。(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省邮政管理局牵头)

三、开展清洁柴油车行动

(一)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标准。严格落实营运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严格对照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头管控,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在生产、进口和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核验新生产销售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对省内本年度生产(进口)主要车(机)型系族抽检率达到80%以上,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非我省生产但在省内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对销售环节核查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非免检新车强制退回生产厂家。生态环境部门将检查超标线索移交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违规生产企业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违规销售企业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分别负责上报有关部门撤销车辆产品公告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公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认证机构依法暂停或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按照国家要求,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环境保护召回。新生产销售柴油车型系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二)加强在用车监督执法检查。加强在用柴油货车联合执法检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加大对超限超载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严格实施“一超四罚”,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实施信用治超,对严重违法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

构建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模式。构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依法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通过路检路查,加强对超标排放车辆的取证和处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或公告(在政府网站发布)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限期到与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对于登记地在外省(区、市)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各地应及时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由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知和督促。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3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车辆总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2019年7月1日前,建立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重型柴油车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入鲁车流量、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处罚等数据共享。(省公安厅牵头)

加大道路监督执法抽测力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大力开展排放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通过黑烟抓拍系统,实现对冒黑烟柴油车辆的非现场执法并及时实施处罚。各市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在秋冬季适当加大检查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强化集中停放地入户监督抽测。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鼓励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当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传送。生态环境部门要在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共交通场站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停放地监督抽测。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开展入户检查,并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各市每年秋冬季期间入户检查、路检路查、遥感监测的柴油车数量,自2019年起不低于当地注册柴油车数量的80%。(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运输管控。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市应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沿海沿河港口、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各市重点企业和单位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确保落实应急运输响应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优化柴油货车行驶通道。指导各市制定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干线公路重型车辆跨省、市快速通行主通道及副主通道的路线设计方案,优化重型车辆绕城通道,减少城市建成区机动车污染。(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在入鲁主要路口,每周开展外埠柴油营运货车排放检查行动,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予以依法处罚并实施劝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强化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要求,推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其他汽车跨省异地排放检验。2019年7月1日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在企业官方网站和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对于为异地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初次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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