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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地标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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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0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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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地标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97号各区人民政府,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地标

宁政办发〔2018〕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地标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6日

南京市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地标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创新驱动,强化“4+4+1”主导产业方向,推动产业集聚和升级,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将其打造成全省第一、全国前三、全球有影响力的产业地标,特提出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打造自主可控的产业体系为主线,逐步清出低端低效产能,重点推进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开发,积极布局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着力提升新能源汽车产业自主创新和核心竞争能力。坚持规模质量并举,推动区域错位协同,促进特色集群突破,鼓励本地整零配套,以应用促发展,以发展带应用,努力将新能源汽车产业打造成支撑南京新一轮发展的产业地标。

  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汽车整车产量占全省一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力争达1000亿元,在全国城市中排名前五;拥有3—5家重点骨干新能源乘用车企业,6—8家重点骨干新能源商用车企业,8—10家关键零部件行业龙头企业。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的主要技术指标和设计、制造工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为国内著名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整车产量在全国城市中排名前三,主营业务收入力争达3000亿元以上;拥有两家具有世界品牌效应的整车企业和十家以上全球知名核心零部件企业。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较强,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城市和应用先导城市。

  二、主要任务

  (一)形成自主可控的产业体系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着力建设南京江北新区(含浦口区)、江宁区、溧水区、南京经济开发区四个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引导新能源汽车企业向桥林、滨江、柘塘、龙潭等产业园区集聚,全市其他地区不再布局新增产能整车项目。促进四区特色发展、错位发展,江北新区(含浦口区)同步建设全市新能源动力电池材料产业基地和全市智能网联研发中心;江宁区争创国家级新能源汽车创新中心和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高标准建设新能源汽车文化小镇;溧水区建设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基地;南京经济开发区布局智能网联汽车系统产业。推动四区集聚发展、协同发展,建成若干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形成整零协同的产业空间新格局,共同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江北新区(含浦口区)、江宁区、溧水区、南京经济开发区〕

  强化项目建设,补齐产业链条。梳理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关键技术、薄弱环节,加快制定符合我市产业定位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企业招商目录。江北新区(含浦口区)积极引进国内外电池行业巨头落户,培育固态电池、氢燃料电池、石墨烯等下一代电池技术研发和生产企业,壮大我市电池产业;江宁区、溧水区面向世界顶尖汽车企业,关注国内大型汽车集团的十三五发展布局,引进一批有研发布局的新能源汽车产业类项目;南京经济开发区面向已具备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实力的国内外顶尖互联网造车企业,争取整车及核心零部件的生产、研发项目落地南京,进一步补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商务局、江北新区(含浦口区)、江宁区、溧水区、南京经济开发区〕

  做大整车企业,快速提升产销规模。重点支持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等整车企业发展,快速提升整车产销规模;加快车品型号向乘用车“进”和低附加值产能的“退”,构建乘用车及商用车并举的产品结构体系。全市新能源(含智能网联)乘用车的产销量,2020年力争达到30万辆,2025年力争达到100万辆;新能源(含智能网联)商用车的产销量分别达到5万辆和10万辆。引导南汽集团、上汽大众南京分公司等乘用车企业每年导入1—2款新能源车型,快速提升全市新能源乘用车产销总量;支持南京金龙、上汽大通南京分公司、南京依维柯等企业进行新能源商用车的研发和生产,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快推动拜腾等新势力造车企业尽快量产,形成产业的新增长点。〔责任部门:市经信委、江北新区(含浦口区)、江宁区、溧水区、南京经济开发区〕

  做强关键零部件企业,增强本地配套能力。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简称“三大电”)等领域和电动助力刹车系统、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动空调系统(简称“三小电”)等领域关键零部件企业的发展,扶持拥有细分市场竞争优势的优秀企业做大做强,成为行业龙头企业。着力提升本地现有关键零部件企业研发水平,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性能,增强为整车企业的配套能力。围绕整车企业的发展需求,重点招引一批关键环节的零部件企业入驻。鼓励零部件企业主动嵌入本地整车企业的研发链中,快速增强其标准和技术的研发能力,提升整车企业的本地配套率。(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科委)

  推进跨界融合,培育新能源汽车新业态。重点聚焦智能网联汽车研发、跨领域大数据等平台,汇聚各类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研发协同和成果共享。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与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跨界融合发展,创造“人工智能+互联网+新能源汽车”新模式、新业态,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制造+服务”融合发展,推进新能源汽车制造服务化进程。(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二)形成创新驱动的产业生态

  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智能制造工程,突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促进两化融合,提高新能源汽车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加快产业向集群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升级。

  重点突破技术短板推动成果转化。重点突破制约续航里程技术瓶颈,支持汽车骨干企业集中持续推进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加快新能源汽车专用平台及产品开发,突破电空调制暖核心技术,降低整车能耗,开展电池体系研究项目,攻坚能量密度与安全性的平衡曲线,纯电动乘用车力争续航里程在450公里以上,百公里电耗12kwh以下。突破大功率充电系统技术,支持企业研究大功率充电系统存在的冷却短板,解决大功率充电带来的热积聚问题,开发高安全、长寿命、快充电池技术,重点攻克800—1200KW的变压器恒流方式的超大功率充电技术。突破高比能动力电池技术,重点突破锂电化成分容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高精度技术,实现单体比能量在350Wh/kg以上。围绕氢能供给、燃料电池、整车集成等产业链关键技术,支持相关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攻关;促进产学研各方协同,搭建从材料到系统部件的协同开发平台,促进应用技术转化和产业化。(责任部门:市科委、市经信委)

  重点突破装备短板。开展技术攻关,研制新能源汽车“三电”匹配技术设备、试验体系与测试手段。搭建新能源汽车关键共性技术测试设备及体系,覆盖中国典型道路环境、典型道路类型、典型天气及光照条件。建立可以覆盖新能源汽车信息安全、功能安全、控制执行系统和整车级的关键共性技术测试试验设备。(责任部门:市科委、市经信委)

  重点突破关键零部件短板。突破新能源汽车“三电”等关键零部件,支持研究不同正负极材料、隔膜等关键要素对电池能量密度的影响机理;开展矩形导体绕组、定子分瓣等新结构、新工艺的电机开发技术研究;突破电控效率与功率密度的短板等。展开轻量化材料、复杂结构精密成形零部件等攻关工作,突破高强韧铝合金等轻量化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突破汽车轻量化成形技术。开展车身结构件轻量化工艺等研究,突破高真空压铸、低压(差压)、重力铸造等精密成形技术的关键要点。(责任部门:市科委、市经信委)

  重点突破标准体系短板。制定新能源汽车及主要关键零部件生产和应用标准,以及动力电池回收技术标准;加强大功率充电系统标准研究;推进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等领域产业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施。组建新能源汽车产业标准化联盟,发布实施联盟标准,鼓励龙头企业参与或主导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扩大我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在标准化领域的“话语权”。(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经信委)

  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培育一批企业专利创造大户。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高质量授权发明专利、PCT专利授权按最高资助标准给予激励。对专利创造大户给予奖励。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推进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加强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体系建设,建设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强市。(责任部门:市科委)

  (三)形成系统完备的产业平台

  搭建政府主导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整合产业资源,搭建技术创新、品牌推广、人才交流等产业服务平台。搭建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推动整车及核心零部件企业本地配套率快速提升;每年组织开展南京新能源汽车产品全球行、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峰论坛等活动。积极争取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南京中心和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落地;加快建设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平台、新能源汽车全球人才和技术交流交易平台。〔责任部门:市经信委、江北新区(含浦口区)、江宁区、溧水区、南京经济开发区〕

  支持服务机构建立资源共享的服务平台。重点支持上汽大通南京分公司搭建新能源商用车检测检验平台、南京金龙搭建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创新平台、南京越博打造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研发及创新平台、易充网打造新能源整车及核心零部件全球推广和展示平台。(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科委)

  鼓励企业自主建立研发平台。鼓励新能源整车企业建设高水平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创建3—5家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含国家级实验室等)和5—7家省级工程(技术)中心。支持关键零部件企业主动与整车企业研发平台合作,实现“整零”开发协同。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建立新能源汽车专业研究所,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联合实施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项目,力争打造1—2家国家级创新中心,3—4家省级创新中心。(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发改委)

  发挥联盟作用,推动协作协同。充分利用产业联盟内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跨国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能力,推动协同创新,促进成果转化,共同提升研发能力。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大数据库,共同制定相关零部件技术标准和规范。以行业龙头企业为总集成总承包代表,联合搭建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合作机制,共同创新产品、扩展渠道、创新服务模式。以国际化企业为支撑,组团出海,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南京在全球整车市场的影响力。(责任部门:市经信委)

  (四)形成应用场景的产业示范

  打造全球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先导城市。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扩大新能源汽车示范使用覆盖面,在公务、公交、出租、电力、环卫、邮政、城市物流等领域,示范使用地产和配套地产动力电池、动力总成、电动空调等关键零部件的新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新增的禁区通行证及2020年后所有的禁区通行证,只向新能源汽车发放。鼓励本地企业和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按市场化运作模式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市场的形成。到2020年,全市新增新能源汽车5万标准车以上,保有量达到13万标准车以上;推进新能源乘用车进家庭,逐步形成以私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为主的推广应用格局,打造全球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先导城市。(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

  加快应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公用停车位、充电桩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鼓励和支持电力企业等参与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在路边停车泊位规划建设充电桩,并划定专用充电泊位。新能源汽车在路边停车泊位停车时间不超过一个小时的,免收停放服务费。到2025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位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累计建设充电桩约4—5万个。到2020年,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财政补贴政策不退坡,尽快出台年度新能源汽车使用引导政策,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的政策延期至2025年底。完善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二手车交易等服务体系。(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物价局、南京供电公司)

  扩大新能源汽车场景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企业与具备城市交通出行综合运营能力的服务商合作。培育支持一批本土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鼓励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融资租赁等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创新,探索新能源车由“销售+维修”4S店模式向“线上定制+线下体验”的网络定制化模式转型。积极打造无人驾驶场景应用标杆,鼓励在物流园区、科技园区、停车场等限定场景的无人驾驶汽车商业化运营,优化新能源汽车应用生态环境。建设一批新能源汽车市民体验中心,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集中试乘试驾活动,加大本地品牌产品宣传力度,提升私人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认可度。(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经信委)

  紧扣绿色安全目标,建立电池回收体系。加快建设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充分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储能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研究制定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突破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高效再生利用等产业发展瓶颈。坚持市场化机制取向,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密切合作,建立稳定的商业运营模式,推动形成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规模市场。开展动力电池回收试点示范,建设一批退役动力蓄电池高效回收、高值利用的先进示范项目,培育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杆企业,研发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关键技术,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责任部门:市经信委)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地标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经信委、人才办、发改委、科委、国土局、交通局、财政局、规划局、金融办、环保局、城管局、公安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与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地标建设领导小组合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部门并由其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市经信部门、市交通部门各出1名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工作人员若干,整合产业规划、招商、重大项目协调、推广应用等职能,统筹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工作。成立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战略指导。成立由市经信委、人才办、发改委、科委、交通局、规划局相关人员及专业机构组成跨部门新能源汽车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趋势,定期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四大产业基地所在区参照市级层面架构,成立相应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力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地标。〔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金融办、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含浦口区)、江宁区、溧水区、南京经济开发区〕

  (二)加强人才支持

  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引进国内外优秀领军人才和团队,加强各类市级人才计划集成支持力度,积极协助申报省级以上人才计划。支持校企合作,启动新能源汽车人才培养点亮计划,为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输送优秀人才。支持一家“双一流”高校建设校企融合的新能源汽车联合创新学院,以培养更多更好的专业化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研究型人才。创建新能源汽车创新创业大赛机制,设立南京新能源汽车奖教学金,对优秀项目给予跟踪引导和扶持。实施全球学术合作战略,组建面向全球、开放协同的新能源汽车学术合作网络。围绕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快实施“两落地一融合”工程,支持国内外顶尖科学家团队在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落地科研成果项目,对接落实创新名城系列人才新政,系统打造事业平台、人才安居、子女就学、健康医疗、奖励激励等宜居宜业政策环境。(责任部门:市人才办、市科委)

  (三)推动金融创新

  设立不低于50亿元规模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利用风险代偿、利息补贴财政专项,引导科技银行加大对我市新能源汽车及相关领域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和优惠力度。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上市企业,在原有奖励基础上由所在区再给予一定奖励。探索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在宁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新能源汽车相关金融业务。探索支持金融机构或大型企业在宁发起设立以新能源汽车及配件为主要标的物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以互联网消费为主要形式的新能源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信贷,积极推动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实施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信贷创新,探索供应链融资、政策补贴质押等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新能源汽车金融债券,重点投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和项目;支持大型新能源汽车企业及项目可持续发展。鼓励保险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有针对性地创新产品和服务,为新能源汽车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措施和风险保障。(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四)加大资金扶持

  引导和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充分享受国家支持产业及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设立市产业地标专项资金,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各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同时,强化市区联动。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开发、关键零部件的技术创新突破和产业化,给予“三大电”及智能网联汽车核心技术领域关键技术瓶颈突破项目支持;给予“三小电”领域关键技术瓶颈突破项目支持。对新能源乘用车自主创新新车型项目,按照产量给予奖励。对新能源商用车自主创新新车型项目,按照产量给予奖励。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新、改、扩项目建设,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新能源汽车关键环节、关键技术领域补链招商项目给予支持。对本地配套率连续提升的整车和核心零部件企业,按照配套率增幅或配套产品用量增幅给予奖励。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任务,并按照国家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对新建行业领先的整车和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项目,按照研发人员数量和质量给予奖励,对研发投入、标准制定及专利数量大幅提升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零部件及充电设施设备检测试验等企业平台,按照业务量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五)加大招商力度

  重点面向新能源汽车技术领先国家产业资源较为集中的国内城市,集中力量开展一系列以新能源汽车地标产业为主题的招商推介活动,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关键技术团队。根据本行动计划任务(一)制定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企业招商目录”,指导四大产业基地结合自身定位,开展精准招商。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引进一批带动性强、集聚效应突出、具有核心技术、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四大产业基地所在区“一把手”要主动带头对接新能源汽车企业,切实把新能源汽车地标产业招商摆在突出位置。〔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经信委、江北新区(含浦口区)、江宁区、溧水区、南京经济开发区〕

  (六)实施绩效考核

  建立健全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地标相关政策执行效果评估机制,确保各项扶持政策精准到位。每年评选2—3个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成效显著示范区,市财政安排一定奖励资金。(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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