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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调整居民采暖用气价格 12月1日起执行

来源:
时间:2018-11-29 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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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调整居民采暖用气价格 12月1日起执行11月28日,昆明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昆明市居民采暖用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2018年12月1日起,居民天然气实行“采暖

11月28日,昆明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昆明市居民采暖用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从2018年12月1日起,居民天然气实行“采暖用气”和“一般生活用气”两类。其中,采暖用气每户居民每年一次性最多可购买2000立方米,仍按一档气价2.95元/立方米结算。

原文如下: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昆明市居民采暖用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发改价格〔2018〕545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各开发(度假)园区经发局、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昆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云南云投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昆明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有关精神,引导居民合理用气,降低采暖费用支出,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居民天然气实行“采暖用气”和“一般生活用气”两类。现将昆明市居民采暖用气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采暖用气

对使用天然气采暖用户,可向燃气企业申报,经核实后每年一次性最高购买 2000立方米气量,执行第一档居民生活气价,即2.95元/立方米。

采暖用户购气后,如终端居民用气价格上涨,保持一次性购气价格不变;如终端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则顺价调整。

二、 一般生活用气

一般生活用气阶梯气量和价格继续执行《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昆发改价格﹝2015﹞703号)和《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居民生活用气临时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发改价格﹝2018﹞52号)。

三、 相关要求

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采暖用户认定办理细则,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再作另行通知。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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