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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第三轮征求意见

来源:
时间:2018-11-19 09: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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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第三轮征求意见11月1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文征集各界对《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的意见。从3月份至今,这已经是主管部门第三次公开征求各方意见。为

11月1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文征集各界对《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的意见。

从3月份至今,这已经是主管部门第三次公开征求各方意见。为了节省读者时间,索比光伏网将这份征求意见稿(下称“第三版”)的要点总结为1个概念、2个途径、3个目标,方便大家迅速掌握文件精髓。

1个概念激励性指标

与前两版征求意见稿相比,第三版提出了“激励性指标”的概念。文件指出,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的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为约束性指标,按超过约束性指标10%确定激励性指标。

按照“保障落实,鼓励先进”的原则,第三版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具备条件的省份自行确定更高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同时文件规定,超出激励性配额指标部分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该地区能耗“双控”考核。咨询新能源司、可再生能源中心后了解到,绝大多数用能单位也是配额义务主体,特别是东部地区很多用能企业的“双控”考核压力较大,如果超出部分使用可再生能源,可以不计入能源消费总量,在增加实际能源消耗的同时不增加能耗考核指标,高耗能企业也会积极参与。

2个途径买电量、买绿证

与上一版征求意见稿相同,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为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第三版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市场主体可以向超额完成配额的市场主体购买其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或者通过自愿认购绿证的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额。

针对大家关心的无补贴、自发自用、平价上网项目是否纳入配额范围,索比光伏网的理解是“Yes”.配额制出台的本意是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而非补贴拖欠,因此,无补贴、自用项目也好,平价上网项目也罢,都可以通过配额获取其他收益。

举个例子,A企业在自家屋顶安装了分布式光伏系统,发电量刚好100%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由于当地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额约束性指标为10.0%,激励性指标为11.0%,属于超额完成;B企业生产经营的电力全部由燃煤自备电厂提供,为了完成配额,需要向A企业购买不低于自己用电量10%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价格由双方协商决定。这样,无论政府能否按时发放可再生能源补贴,A企业都可以通过出售光伏发电量的方式获得额外收益,提高项目收益率。

3个目标约束性指标缩减

索比光伏网统计了今年三份征求意见稿的可再生能源配额要求,并与2017年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对比。

数据显示,超过半数省份的配额目标在第三轮征求意见中没有明显变化,只有河南、新疆两地大幅下调2020年目标,安徽、江西、甘肃、青海四地区目标有所降低,河南、广东、云南则小幅下调了其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额目标。

需要注意的是,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的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纳配额目标低于2018年目标,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各地区均应逐年提升配额指标或至少不降低”这一原则,后期可能还会做出调整。

与2017年实际完成情况相比,京津冀、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南、湖北、陕西、甘肃、青海等地距离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额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大家可以根据光照资源、电量消纳情况、营商环境等因素,选出最合适的投资区域。

关于未能完成配额的惩罚措施,第三版删去了“对最终未完成年度配额的配额义务主体,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电网企业向其代收配额补偿金,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拨付资金一并使用”的条款,改为“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督促未履行配额义务的电力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可再生能源中心认为,这不意味着惩罚措施减弱,而是充分利用现有机制,减少不必要的阻力。

大家认为,哪种奖惩方式更有利于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使用可再生能源呢?

作者尹也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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