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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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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0 10: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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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原则近日,江苏就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的参评范围,下列单位应当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一)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

近日,江苏就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的参评范围,下列单位应当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

(二)列入污染源日常监管的单位;

(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四)卫生、社会与服务业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

(五)产生环境行为信息的单位;

下列单位可以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

(六)申请纳入环保信用管理的其他单位;

(七)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环保信用管理的单位。

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依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要求,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经〔2018〕893号)等法律文件,结合本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责任的情况,并通过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公文、行政决定文书等予以记录的行为。

第四条【参评范围】下列单位应当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

(二)列入污染源日常监管的单位;

(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四)卫生、社会与服务业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

(五)产生环境行为信息的单位;

下列单位可以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

(六)申请纳入环保信用管理的其他单位;

(七)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环保信用管理的单位。

第五条【职责分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环保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评价体系和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完成。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产生信用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记录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信息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归集至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

第六条【考核管理】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和设区市生态环境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第七条【信用承诺】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义务,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作出环保信用承诺。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重新签订。

第八条【记分方法】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根据《江苏省企业环境信用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实时记分,生成相应的环境信用等级动态评价结果。环保信用记录分值由所有有效记分累计确定。

第九条【信息有效期】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自产生之日起计算有效期,环保信用记录分值在-1至-3分的环境行为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出环保信用承诺” 在其任职期间内有效,其他信息有效期1年。

第十条【等级分类】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实行12分动态记分制,信用等级由优到劣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标识。

(一)绿色等级企业(守信):环保信用记录分值11分—12分;

(二)蓝色等级企业(一般守信):环保信用记录分值6分—10分;

(三)黄色等级企业(一般失信):环保信用记录分值3分—5分;

(四)红色等级企业(较重失信):环保信用记录分值1分—2分;

(五)黑色等级企业(严重失信):环保信用记录分值小于或等于0分。

第十一条【初始设定】初次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其初始信用记录分值为9分(蓝色等级)。

第十二条【异议处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发生变化时,由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向企业发出提醒信息。企业对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做出记录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推送或以其他书面通知方式告知企业。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

企业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与共享】公众可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查询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部门及开展联合奖惩的信用联动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为企业出具守法证明等文书。

第十四条【信用激励】对信用等级为绿色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二)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三)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五)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六)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七)减少环境执法检查频次;

(八)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五条【信用惩戒】对信用等级为黄色、红色和黑色等级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对黄色等级企业:

1、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参评资格;

(二)对红色等级企业:

1、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2、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参评资格;

4、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5、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对黑色等级企业:

1、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2、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参评资格;

4、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5、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保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6、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7、将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黑色等级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8、《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印发对江苏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苏环办〔2018〕124号)规定的相关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责任人惩戒】对环保信用评价为黑色等级的企业,其失信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业环保信用记录的同时,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以及开展联合惩戒的信用联动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三)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四)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

(五)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六)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

(七)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重新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八)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 1月 1日起施行。《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3〕1号)、《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办法》(苏环办〔2013〕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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