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今冬大气污染治理 山西全面发力
今冬大气污染治理 山西全面发力进入11月之后,山西大多数地区就已进入冬季采暖季,随之而来的大气污染压力也越来越紧迫。11月1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山西省下发了《关于开展2018
进入11月之后,山西大多数地区就已进入冬季采暖季,随之而来的大气污染压力也越来越紧迫。11月1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山西省下发了《关于开展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促进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通知》,要求全省11个市严格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汾渭平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扎实推进全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促进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目标明确责任落实
山西省对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确定的目标是,坚持稳中求进,在巩固现阶段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11市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和汾渭平原4市完成国家下达的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目标,大同、朔州、忻州3市对照年初下达目标落实。
各市政府是本地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市长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放在重要位置。对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等重点任务,各市市长要直接负责。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则,认真履行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高标准建设环保设施,加强运行管理,严格执行错峰生产要求,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
各市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环境质量目标倒逼,根据本地各项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方案要体现“一市一策”,突出地方特色,强化环境容量约束。省直各有关部门也要制订部门落实方案,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
全面完成攻坚任务
通知要求,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山西省打臝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以及国家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照任务时间节点,全面落实攻坚任务,并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清洁取暖和散煤替代、工业污染治理、“散乱污”企业整治、柴油货车污染整治等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各市要按照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80%的目标(全国2020年目标)核算区域内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以此确定区域产业发展的规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以更加严格的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标准倒逼重污染行业去产能、控产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快2018年清洁取暖任务的落实,倒排工期,抓紧建设,实现设区市建成区清洁取暖全覆盖。开展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对新排查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对放松标准、排查不力、包庇袒护“散乱污”企业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扎实做好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行动。落实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辆结构升级任务。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在此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省经信委会同省环保厅等部门制定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指导意见。各市根据国家及省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一市一策”错峰生产方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分类管理,确保污染物排放量和重点行业主要产品产量不高于错峰生产前。各地错峰生产方案要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各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律责任和绿色施工公开承诺,落实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要求,落实建筑工地内燃油施工机械环保管理要求。对于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审批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健全且运行正常、污染物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砂石、商品砼等主要建筑施工原材料生产企业,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错峰生产工作方案中实行差别化管理,不搞“一刀切”式停工措施。
应急减排措施是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完成全年空气质量改善任务的重要措施。各市按要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措施实施清单化管理,名单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持续出现非优良天气时,各地可提前启动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努力降低污染水平。
加强环境执法检查
各地10月底前要组织开展涉气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行为专项执法行动,针对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任务开展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要充分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置,不能以罚代管,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坚决实施停产整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等重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公开约谈,查处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例。
要全面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实行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现场督导,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要抓住企业法人代表这一“关键少数”,处罚企业时一并处罚企业法人代表,公示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和处罚结果时一并公布企业法人代表。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检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及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严厉惩处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序时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下达预警通报,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和县(区)进行公开约谈。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的有关规定,对空气质量严重恶化、未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县(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对连续两年未完成秋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目标任务的,直接问责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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