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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荒”的定义亟需科学准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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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6 0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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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荒”的定义亟需科学准确界定如果将小范围供需紧张,价格短期升高,或只要若干辆槽车的供应就可以满足需求的这类情况,简单等同于“气荒”,难免有失公允,同时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或危害却不可

  如果将小范围供需紧张,价格短期升高,或只要若干辆槽车的供应就可以满足需求的这类情况,简单等同于“气荒”,难免有失公允,同时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或危害却不可估量。

  临近采暖季,“气荒”一词又频繁出现,虽说各种保供措施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但无论供气企业还是用户仍不免感到有些“慌张”。但事实上,究竟何为“气荒”,目前我国并无统一界定标准。

  纵观全球,北半球到冬季出现天然气供应紧张是一个长期、正常现象,即便在天然气资源丰富、储气设施发达的美国、俄罗斯,短期、局部的供应紧张都有可能会出现。如果将小范围供需紧张,价格短期升高,或只要若干辆槽车的供应就可以满足需求的这类情况,简单等同于“气荒”,难免有失公允,同时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或危害却不可估量。

  一方面,为国际资源供应商伺机惜售提价、国内不法商人攫取暴利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也可能误导决策,造成不必要的投资浪费,最终给消费者增加负担。再者,对“气荒”的夸大宣传也抹杀了由天然气消费增长带来的能源结构升级,以及因年替代上亿吨煤炭而使大气环境质量显著改善的巨大功劳,且让社会产生对天然气行业发展前景的消极担忧。

  因此,笔者认为,当下我国急需在官方层面,构建天然气供应安全的标准体系,对“气荒”的概念予以科学、统一、准确界定,引导有关方面向社会正确释放供需信号,从而推动天然气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回顾历年媒体报道及相关文献材料,自2005年我国西气东输一线投运、天然气供需进入快车道发展以来,一到冬季即发生“气荒”似乎已是常态。但对比国际上发生的“气荒”现象,笔者认为,严格意义上讲,2017年并不能称之为“气荒年”。

  纵观国际,由于气候、技术、事故以及地缘政治等原因,北半球天然气消费国甚至生产国经常发生局部、区域乃至全国性天然气供需失衡,在欧盟、北美这样的天然气市场化国家发生的天然气供需失衡才是 “真气荒”。

  比如,2017年12月12日,奥地利鲍姆加腾一座大型天然气输气站发生爆炸。英国NBP气价上涨150%,爆炸所造成的供应紧张也扩散到了欧洲中部和南部。意大利工业部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再比如,2018年1月,美国东部地区迎来严寒天气,纽约有30厘米深的降雪,康涅狄格州的夜晚天气降至零下20摄氏度。极端天气推涨了用电与取暖需求,纽约和新英格兰地区天然气价格暴涨。据统计,现货天然气在纽约地区的价格高达175美元/百万英热单位,暴涨了60 倍,而全美基准的亨利枢纽管输天然气现货均价仅为2.93美元/百万英热单位。

  还有俄罗斯、乌克兰因天然气债务问题导致的多次对欧洲天然气供应的中断,尤其是2009年,俄罗斯切断对乌克兰天然气供应,影响到多个欧盟国家的天然气供应,出现取暖用气短缺和供电困难,对生产和民众生活形成严峻威胁。

  粗略统计,近10年欧盟、北美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天然气大面积供应紧张超过20次。之所以将欧盟、北美的大部分天然气供应紧张称为“危机”或 “真气荒”,原因如下:一是上述国家气价早已市场化,供应紧张导致的价格上升反映实际天然气短缺;二是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天然气消费量多年较为稳定,市场预期相对准确,供应紧张是刚性的;三是欧盟国家普遍建立了天然气供应安全的标准,失衡处罚严厉,供应紧张是真正缺气。

  反观我国,已经发生的所谓“气荒”是体制性原因造成,应该称之为“局部供应偏紧或失衡”。2017年冬季是我国所谓“气荒”最为严重的一年,抛开中亚气短期减供的影响,如果没有“煤改气”推动,我国很有可能就不会出现“气荒”,反而是“过剩”。

  我国所谓的“气荒”其实是由于价格管制,以及“煤改气”推进过程中协调不足所引起,且这种“气荒”的意义其实是积极的。问题在于,多年来,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双轨制”的存在,使得供气企业在冬季气源紧张、成本增加的情况下更愿意增加供应价格更高的非居民用气,而不是价格受政府严格管控的居民或者公服用气的供应,从而导致部分地区民生用气出现短缺。此外,我国目前缺乏冬夏峰谷气价和调峰气价,价格形式单一,未能真实反映不同用户的用气特征和需求,不能调节天然气需求量的峰谷差。

  而且这种“气荒”也是小范围的,例如一些企业为了抢占市场,承诺用户优惠条件搞“点供”,在气源紧张的条件下不得不高价买气,从而小范围推高了价格。笔者测算其中涉及的量不会超过50亿方,仅占2017年消费总量的2%。

  事实上,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多样,随着天然气供给弹性逐步增大,未来发生大面积“气荒”的概率极小。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天然气市场处于快速上升期,在局部时间段出现供需不均衡是常态。但真假气荒的界定关键要看天然气行业是否为“市场化”。

  笔者认为,约到2035年左右,我国天然气消费量达到峰值,天然气市场化体系已经完善,届时发生的天然气“供不应求”才可以认为是“真气荒”。在此之前,我国应该重点推进的工作是借鉴欧盟做法,尽快建立科学的天然气“供应安全标准”体系,并以法律形式颁布实施。同时要建立管网等“基础设施标准”。

  欧盟的供应安全标准体系核心是针对三类“受保护用户”:一是家庭用户,二是连接到配送管网或长输管网的中小企业和公服用户,且上述两类用户天然气消费量不超过终端消费总量的20%;三是为家庭用户供热且无替代燃料的企业。根据欧盟相关指令规定,主管当局要求配送企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确保“受保护用户”供应:一是20年一遇的7天极低温度;二是20年一遇的至少30天特别高需求;一般冬季条件,单一最大天然气基础设施中断最少30天。也就是说,配气企业只要储气能力达到上述要求,就是供应安全,并有优先得到储气能力的权力,其它发电、工业用户得到剩余储气能力,并自己储存“替代燃料”,一般不属于供应安全的范畴。

  欧盟对危机水平和应急计划的管理分三级,包括预警、报警、应急,其中应急是指异常高需求,重大供应中断,市场措施已不能应对,必须采取行政手段保障“受保护用户”供应,这应该就是我们常常提到的“气荒”。对照此标准,我国多年来没有发生过如此严重的情况,只是管理上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缓解天然气供需紧张,当务之急要推进的工作是推进LNG接收站增容扩容、管网互联互通等。而大力加强储气设施尤其是地下储气库建设,仍是长期重要的工作。管网互联互通的建设虽然可以迅速扩大供应弹性,但应该以成本效益为中心,推行N-1规则(即在一个地理区域单一最大基础设施发生中断时,其余基础设施能够满足供应的时间要求)。此外,我国天然气上下游企业应该完善合同化供需机制,上游企业要坚持“量供而行、民生为主、应保则保”的原则,不是所有的用户都要完全保障用气,下游用户要“合理预测需求,保障重点用户”。只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天然气市场进入快速上升期的健康、稳定发展。

  (徐博系中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高级经济师,仝晓波系中国能源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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