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菏泽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
山东菏泽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日前,菏泽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菏泽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实施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日前,菏泽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菏泽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实施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到2020年,PM2.5年均浓度达到60微克/立方米以下,2018—2020年年均改善5.5%;PM10年均浓度达到105微克/立方米以下,2018—2020年年均改善6.4%;SO2、NO2年均浓度、O3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不低于58%;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持续减少。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力争达到国家要求。
菏泽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实施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成败。为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生态菏泽建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鲁政发〔2018〕17号)等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部署,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国土空间开发布局,坚持主要目标与重点任务双控,坚持环境质量与排放总量双控,坚持固定源与移动源双控,坚持源头防治与末端治理双控,坚持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双控,以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压实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规制、市场、科技、文化力量,统筹兼顾,精准施策,合力攻坚,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生态菏泽建设步伐。
(二)主要目标。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PM2.5年均浓度达到60微克/立方米以下,2018—2020年年均改善5.5%;PM10年均浓度达到105微克/立方米以下,2018—2020年年均改善6.4%;SO2、NO2年均浓度、O3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不低于58%;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持续减少。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力争达到国家要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本方案目标值中“以上”均包含本数值;“以下”均不包含本数值)
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2020年)详见附件1。
二、重点任务
在重点任务中,已经明确完成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完成;未明确完成时限的,至少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各项重点任务除市直牵头部门外,均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括号中不再一一列出。
(一)优化结构与布局。
1.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推动地炼、焦化、轮胎、化肥、氯碱等高耗能行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对重点区域的要求,压减过剩产能。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市经信委牵头)
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巩固全市“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成果,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按照国家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将“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到位。列入清理取缔类的,确保严格落实“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的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市经信委牵头)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清单外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的原则,对用地、工商、环保手续不全、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予以关停。(市环保局牵头)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坚持“污染物排放量不增”,新增“两高”行业项目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要求,实施“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必须同时停产。(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
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领域的企业发展,推动产业扩规增容、提质增效、集聚发展。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牵头)
着力调整产业布局。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要求,2019年年底,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的要求。(市环保局牵头)
加快菏泽城区和县城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禁止新建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牵头)
2.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与布局。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在完成省政府下达的1335万吨以内压减目标基础上,力争再压减100万吨。制定实施全市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将全市煤炭消费压减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完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市发改委牵头)严格控制新上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鼓励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输电满足。(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完善煤炭替代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均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到2020年,全市电煤(含热电联产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比重达到50%以上。(市发改委牵头)
加快淘汰落后的燃煤机组。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优先淘汰30万千瓦以下的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运行满25年的抽凝机组。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2020年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厂全部关停整合。(市发改委牵头)
强力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严禁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菏泽城区和各县城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牵头)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基础上全部完成节能改造。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市经信委牵头)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的原则建设高效大容量燃煤锅炉。(市发改委、市城管局牵头)
大力推动清洁能源采暖。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支持跨区联片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鼓励拥有技术和资金优势的企业参与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市发改委、市城管局牵头)
推进清洁取暖工作。制定2018—2020年方案,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散煤清零。(市发改委牵头)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市、县政府衔接,统筹推进“煤改电”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应予以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市发改委、市城管局、菏泽供电公司牵头)推进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将完成电代煤和气代煤的地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散煤销售和使用。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市煤炭局牵头)做好各类集中式清洁供暖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的监管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按照菏泽市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8—2020年)要求,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实施气化菏泽工程,基本实现全市天然气“镇镇通”。(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市发改委、市城管局牵头)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市发改委牵头)
全面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经信委牵头)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全市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牵头)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实施非化石能源倍增行动计划,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国家、省相应目标要求。因地制宜规模化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到2020年,全市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分别达到140万千瓦左右、130万千瓦、26万千瓦,合计达到296万千瓦左右。(市发改委牵头)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全社会用电比重,基本解决弃风、弃光问题。(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
3.优化运输结构与布局。大幅减少公路货物运输量。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比例,到2020年,铁路、水路货运周转量占比提升8个百分点。2020年采暖季前,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压缩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到2020年,对运输距离长、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矿石、焦炭、石油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运输或管道运输。加快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全市重点工业企业铁路运输比例达到国家下达的目标要求。(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牵头)
减少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运输,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市交通运输局牵头)重污染天气期间,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原则上禁止上路行驶。组织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环保、安监、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卡口,开展高频次的综合执法检查。(市公安局牵头)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立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甩挂运输、滚装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实施运输绿色化改造。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绿色提升工程;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充电站(桩)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城际快充网络。到2020年,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完成省下达任务要求。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的指标要求。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新能源、天然气(CNG/LNG)等运输工具。加快推进菏泽城区和县城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达到8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物流配送新能源车辆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菏泽供电公司牵头)凡是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车,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管局牵头)
加强铁路运输、水路运输网络建设。按照省构建“四横六纵”的快速铁路网络的要求,加快高铁项目建设。按照省完善“四纵四横”货运网络的要求,提升路网既有通道运输能力和质量,推进普速干线通道瓶颈路段及关键环节建设,形成多径路、便捷化、大能力的运输通道。加快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支持其他支线铁路、疏港铁路及企业专用线建设,解决铁路运输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市发改委牵头)加快内河航道和菏泽港建设,2019年年底前完成。(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4.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各县区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要求,实施分区分类管理。督促控制区内的企业对照各阶段的排放标准限值和区域功能实施治污设施的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基于大气传输路径、污染源分布情况,构建城市通风系统,避免过密过高建筑物的建设,增加冷空气生成区、近郊林地和内城绿地建设,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市规划局牵头)
探索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的路径模式。(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牵头)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障生态安全。(市环保局牵头)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达到40%。(市城管局、市国土局牵头)加快未利用土地、道路两侧造林绿化,推进高标准农田林网建设,实施乡村绿化美化工程,对老化、退化和低效林分进行改造提升,2018—2020年,完成新增、更新和提升改造80万亩。各项指标全面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市林业局、市国土局牵头)
(二)强化污染综合防治。
1.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申请与核发程序、《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时间节点,到2020年,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行企业自我申报排污情况、自我承诺排污真实性、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我公开信息、自我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管,加大对企业持证排污情况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执行情况,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并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从严处罚。(市环保局牵头)
2.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到2020年,工业污染源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相应时段排放标准要求。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对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进行治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牵头)
加强VOCs专项整治。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全面掌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落实《菏泽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措施,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VOCs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加大VOCs排放源治理效果的监管和信息公开力度。(市环保局牵头)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市经信委、市质监局牵头)开展重点行业VOCs整治情况专项执法行动,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治理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和效果的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到2020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2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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