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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回复关于支持湖南动力储能电池产业发展的建议

来源:
时间:2018-09-17 1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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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回复关于支持湖南动力储能电池产业发展的建议近日,工信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374号建议进行了答复,关于支持湖南锂电产业基础研究的建议,工信部表示,结合锂电产业发展规律

近日,工信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374号建议进行了答复,关于支持湖南锂电产业基础研究的建议,工信部表示,结合锂电产业发展规律和市场需求牵引,继续深入实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及相关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湖南锂电企业进入公告名单,促进产业集约化发展。加强政策联动和产融结合,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通过实施《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继续将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技术水平作为重点方向。依托领军企业,创新支持方式,重点聚焦车用动力电池,下大力气尽快突破研发制造、回收利用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以下为具体内容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374号建议的答复

工信建议[2018]121号

周文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湖南省新能源动力储能电池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正如建议所言,受益于新兴终端市场和新能源汽车政策等驱动,锂离子电池技术快速发展,产业规模持续扩大。我国锂离子电池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中低端产能过剩端倪初显,无序扩张风险明显;关键基础技术仍然薄弱,电芯及系统的续航能力、工艺一致性有待提升等。

一、关于支持湖南锂电产业基础研究的建议

结合锂电产业发展规律和市场需求牵引,继续深入实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及相关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湖南锂电企业进入公告名单,促进产业集约化发展。加强政策联动和产融结合,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通过实施《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继续将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技术水平作为重点方向。依托领军企业,创新支持方式,重点聚焦车用动力电池,下大力气尽快突破研发制造、回收利用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二、关于加大对湖南动力储能电池产业技术研发支持力度的建议

为支持制造业智能化转型,2015年起,中央财政通过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开展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实验验证和新模式应用。该资金采用项目法支持方式,建议湖南动力储能电池企业按程序申报,争取资金支持。

三、关于制定终端用户使用阶段的补贴政策的建议

2014年,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8年,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现行政策与代表所提建议一致。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统筹考虑,进一步优化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体系,不断调整完善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加大对消费使用环节资金投入。通过适当扩大峰谷电价价差、合理设定低谷时段等方式,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电力消费的作用。起草《动力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责任向产业链前端延伸。

四、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和提高电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建议

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17%税率降至16%,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动力电池产品。代表所提降低动力电池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建议已有所体现。大幅降低动力电池产品适用税率,不利于产业税负均衡。单独降低动力电池适用税率,不利于税制公平、统一,还会引起其他行业攀比,需要慎重研究。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至2019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即75%的加计扣除比例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特定时期的阶段性优惠政策。

此外,国家为鼓励科技创新和研发,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动力电池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主要包括一是针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15%税率优惠。二是简化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自2014年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允许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三是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政策;对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纳税人可选择5年分期纳税政策,也可选择延至股权转让环节纳税。

五、关于国家设立新能源动力储能电池产业发展基金的建议

国务院从严审批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均有明确规定。因此,暂不宜以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另行设立新能源动力储能电池产业发展基金,鼓励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新能源动力储能电池产业发展基金。同时,要规范基金运作、严把资金投向,防止基金通过“明股实债”等方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将基金的政策性和商业性属性有机结合,发挥好这一创新投融资工具的杠杆引导作用。

感谢您对我国锂离子电池产业发展的关心,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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