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吉林燃料乙醇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公司、中兴能源(内蒙古)公司、山东龙力生物科技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2号),加强能源形势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我局自2015年开始实施《能源行业监测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我们对《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8〕84号),现印发执行。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做好各项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其中,表(四)(油气2表)的报送单位,在填报上月“全国及各省区市天然气月度供应情况”时,一并报送下月供应各省(区市)的预测数据。《统计调查制度》可在国家能源局网站(www.nea.gov.cn)下载,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联 系 人:发展规划司 杨瑞广
联系电话:010-88653427,88653429(传真)
附件:《能源行业监测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能源局
2018年8月3日
能源行业监测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能源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7月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及时了解全国能源生产、消费、供销基本情况,加强对能源运行的监测与监管,为能源管理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监控行业运行情况提供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对能源统计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调查制度涉及的调查对象为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晋煤集团、内蒙古汇能煤化工公司、广汇,以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燃料乙醇生产企业。
根据调查内容的不同,相应的统计范围见报表目录。
(三)调查内容
本调查制度统计内容为全国范围内电力、石油、天然气生产和消费等基础数据。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所有报表均为定期报表,报告期别分为日报和月报两种方式,各表的具体时间要求见报表目录。
(五)调查方法
本制度的调查方法为重点调查,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填报目录、受表单位和报送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及时报送。
(六)组织实施
本制度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授权,由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组织各电力、煤炭、油气和燃料乙醇行业有关单位共同建立能源行业监测统计体系,各单位根据不同的任务分工,分别完成各自的数据报送。
(七)报送要求
各报表的报告期别、填报单位、报送日期、报送渠道见报表目录。
(八)质量控制
本制度针对统计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发展规划司组织对数据进行审核,主要通过系统审核和专人审核的方法合理性校验。一是自审是企业上报时的自我审核,包含系统内设自动审核功能对数据的合理性校验以及上报人员及其单位负责人的人工审核,二是发展规划司对报表进行验证审核,并最终确认,保证数据完整准确。
(九)主要统计指标公布的时间、渠道
本统计调查制度服务于能源行业管理需要,发电量、产量、加工量、库存、销售等统计数据不汇总、不对外发布。
(十)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每月编制《月度能源数据》,通过国家能源局内网共享给国家能源局各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派出机构。责任单位为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责任人为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负责人。
(十一)使用单位名录库情况
统计调查对象使用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二、报 表 目 录
三、调 查 表 式
(一)电力调度情况
(二)电力监测情况
(三)油气产销情况
说明:1、统计范围:全国油气企业。
2、填报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
3、本表为日报,其中页岩气产量只需填报月末当月累计、累计同比两个指标。
4、报送时间及方式:次工作日15时前,其中页岩气产量指标于次月15日前。
(四)全国及各省区市天然气月度供应情况
说明:1、统计范围:主要企业向全国及各省区市供应的天然气数量(含煤层气、页岩气、煤制气)。
2、填报单位: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延长集团,晋煤集团,内蒙古汇能煤化工公司,广汇(注明自用和外供)。
3、填报标准:①企业间买断或交易气量,不计入卖方供应量,计入买方企业供应量,由买方企业报送数据。②企业间多次交易的,按此类推,由最后一级企业报送数据。③LNG液态分销气量,按买方合同结算属地计入对应省份的供气能力。
4、本表为月报。
5、报送时间及方式:次月8日前填报上月情况。
(五)取暖季全国及各省区市天然气日供应情况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说明:1、统计范围:主要企业向全国及各省区市供应的天然气数量(含煤层气、页岩气、煤制气)。
2、填报单位: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延长集团,晋煤集团,内蒙古汇能煤化工公司,广汇(注明自用和外供)。
3、填报标准:①企业间买断或交易气量,不计入卖方供应量,计入买方企业供应量,由买方企业报送数据。②企 业间多次交易的,按此类推,由最后一级企业报送数据。③LNG液态分销气量,按买方合同结算属地计入对应省份的供气能力。
4、本表为日报,报送时间为第三天下午3点前。
5、报送期:每年11月1日到次年3月15日。
(六)燃料乙醇产量情况
四、主要指标解释
1.发电量:指电厂(发电机组)在报告期内生产的电能量,是发电机组经过对一次能源的加工转换而生产出的有功电能数量,即发电机实际发出的有功功率(千瓦)与发电机实际运行时间的乘积。调度口径发电量是指报告期电网调度范围内发电机组发电量的总和;全口径发电量是指报告期全国所有发电机组发电量的总和。
2.最高发电电力:指报告期电网调度范围内发电电力的最大值。
3.受入(送出)电量:指报告期与调度范围外其他有电气联系的电网通过联络线交换的电量(受入为正,送出为负)。
4.发受电量:指报告期电网调度范围内发电量与受电量之和。
调度发受电量(万千瓦)=调度发电量+调度受电量
5.最高发受电电力:指报告期电网调度范围内发受电电力的最大值。
6.用电量:本制度中所统计用电量为统调发受电量,指报告期电网调度范围内发电量与受电量之和。
7.电煤库存:是指报告期末统调电厂库存煤总量。
统调电煤库存量(万吨)=期初存煤量+本期进煤量−本期耗煤量
8.可用天数:指报告期末统调发电厂库存电煤可以发电的天数
统调电煤库存可用天数(天)=期末统调电煤库存量÷最近30天日均耗煤量
9.原油产量:原油包括天然原油和人造原油。天然原油包括从采油井采出的原油和从其他井中获得的原油。从采油井采出的原油是指进入集输系统的原油,从其它井中获得的原油是指从探井、资料井、报废井、未交采油单位或未具备生产条件的各种井口可获得的原油以及在井下作业过程中放喷所获得的原油。原油产量中包括从油(气)井井口直接回收或经处理装置回收的凝析油。
10.天然气产量:天然气是以气态碳氢化合物为主的各种气体组成的混合物。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田天然气。通常所讲的天然气是指油气田企业所产的天然气。天然气产量是指进入集输管网和就地利用的全部气量,亦称天然气工业产量。
11.页岩气产量:页岩气是指赋存于富有机质泥页岩及其夹层中,以吸附或游离状态为主要存在方式的非常规天然气,成分以甲烷为主,是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资源。页岩气产量是指进入集输管网和就地利用的全部气量。15.原油加工量:指直接进入蒸馏装置及二次加工装置加工的原油量。该指标是衡量炼化企业生产规模、能力的一项基础指标,也是炼化企业计算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重要依据。
12.汽油:指直馏汽油和二次加工(如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催化重整和经精制的热裂化、焦化等)汽油,按不同比例调和,加入适量抗氧防胶剂及金属钝化剂,必要时加入适量的抗暴剂(如加入抗暴剂还要加入着色剂)而制成。本品为易燃、易挥发液体,具有良好的抗暴性能和燃烧性能,其蒸发性好,燃烧完全,积炭少,对发动机部件及储油容器无腐蚀性,由于加有抗氧剂,产品具有较好的安定性,不易过早氧化。包括航空汽油和车用汽油。
13.煤油:是一种精制的燃料,挥发度在车用汽油和轻柴油之间,不含诸如粗柴油、润滑油之类的重碳氢化合物。包括灯用煤油、航空煤油和其它煤油。
14.柴油:指直馏柴油和经过精制的二次加工(如催化裂化、加氢裂化、热裂化、加氢精制的焦化的柴油等),以不同比例调和而成的成品油。柴油分为轻柴油、重柴油。
15.成品油销售量:指销售到本企业系统以外的成品油数量(包括批发、零售)。
16.成品油库存:是指报告期期末成品油的实物库存,包括炼厂库存和销售库存。
17.原油期末库存:是指报告期期末原油的实物库存。
五、附 录
(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旬度统计资料:全国旬日均发受电量及同比,全国月累计发售电量及同比,全国年累计发受电量及同比。
月度统计资料:全国及分地区发电量、电煤库存、油气产销情况(分原油、天然气、成品油产量及库存、原油加工量等)、天然气供应情况、燃料乙醇产量的汇总数据。
(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月度统计资料:全国最高发电电力,全国成品油销售量及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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