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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出台秸秆综合利用八项补贴政策

来源:
时间:2018-09-12 1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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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出台秸秆综合利用八项补贴政策为进一步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提升大气环境质量,近日,阆中市人民政府印发《2018—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

  为进一步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提升大气环境质量,近日,阆中市人民政府印发《2018—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意见》,出台秸秆综合利用八项补贴政策措施,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基础、产业为支撑、政策为导向、社会化服务为主体、农民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预计2018年全市大春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资金达到1000万元。

  一是秸秆机具购置补贴。各乡镇、街道(保宁除外)按照市政府下达的2018—2019年秸秆粉碎机购置补贴一览表,在2018年8月20日前统一采购秸秆粉碎机(每台功率不低于7.5千瓦),市财政按照6000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各乡镇(街道)凭采购发票,经市农牧业局审查,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通过报账制申请补贴资金。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秸秆粉碎机的管护,确保充分发挥效益。49个乡镇计划购置秸秆粉碎机360台,计划补贴资金216万元。

  二是秸秆还田示范补贴。城区周边的七里、沙溪、江南、河溪、双龙、柏垭、彭城、文成、裕华、天宫、垭口、石龙等12个乡镇(街道)各实施秸秆还田示范片2000亩,其他乡镇各实施秸秆还田示范片1000亩。建成的示范片按照2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由市农牧业局组织核查验收,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发放。

  三是秸秆腐熟剂使用补贴。为促进秸秆就地就近快速腐熟还田利用,根据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部分农户秸秆腐熟还田需求,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秸秆腐熟剂,免费发放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户使用。

  四是秸秆生产有机肥补贴。按照10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生产有机肥的企业等经营主体,每生产500吨可以申请补助一次,由乡镇(街道)核实后报市农牧业局及财政局审核,验收合格后,按相关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实施主体的帐户。

  五是秸秆饲料化利用补贴。对全市开展秸秆饲料化利用达50吨及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10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建青贮池设施,按每立方米1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各农业经营主体凭相关台帐资料向当地乡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核实,报市农牧业局及财政局审核,验收合格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业经营主体的帐户。青贮池建设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建成后由市农牧业局、财政局及乡镇(街道)进行验收合格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业经营主体的帐户。

  六是秸秆基料化利用补贴。对全市年利用秸秆量达500吨以上的食用菌生产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按100元/吨标准给予补助。由乡镇(街道)对辖区内食用菌生产企业秸秆利用量进行核实,报市农牧业局和财政局进行审核,验收合格后,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施主体的帐户。

  七是秸秆能源化利用补贴。对全市能源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秸秆生物天然气等能源化利用的,按100元/吨标准给予补助。对秸秆能源化利用的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每收购2000吨可以申请补助一次,由乡镇(街道)进行核实后报市农牧业局和财政局进行审核,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施主体的帐户。

  八是秸秆收储点建设补贴。鼓励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新建收储点,收储点方案经市农牧业局审定后实施。每个收储点每年收储秸秆不少于100吨,并有秸秆消纳措施,每吨给予100元的财政补贴。由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秸秆收储量进行核实,报市农牧业局和财政局审核,验收合格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施主体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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