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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9-05 17: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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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90号 各市物价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桂价格〔2018〕90号 

  各市物价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为更好地落实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深化价格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结合近几年价格管理工作情况,决定转变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核实工作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内垃圾焚烧项目垃圾处理量核实工作调整为每半年核实一次。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将上半年、下半年证明材料分别于每年9月30日及次年3月31日前报送至自治区物价局。

  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按要求填报《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垃圾处理量相关情况表》,并由当地负责垃圾处理量核定工作的市政部门或环卫部门等职能部门盖章确认。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因未及时报送材料或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导致我局无法及时核定并公布垃圾处理量及上网电量情况的,其全部上网电量暂按我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标准执行,待核实公布后再据实调整。

  三、2017年未核定的垃圾处理量及上网电量,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按上半年、下半年分别报送有关材料。

  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按时将附表、电网公司电费结算单、垃圾处理费银行转账单扫描后发送至我局商品价格处电子邮箱dj06224@163.com,无需再邮寄纸质材料。

  五、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及时通知当地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协助做好相关申报核定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0771-5851771。

  附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垃圾处理量相关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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