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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北京严格落实新建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指标

来源:
时间:2018-09-05 00: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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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北京严格落实新建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指标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和市交通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自2018年4月1日起,本市新建建筑物配建停

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和市交通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自2018年4月1日起,本市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要严格按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DB11/T 1455-2017)规定的充电车位配建指标建设充电设施。

此外,意见要求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充电桩;同时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但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并提示车主留下联系信息,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汽车泊位有空余时,通过广播、短信等方式,及时提示燃油车主将车辆驶离电动汽车充电泊位;发现燃油车辆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情况,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

政策原文

停车场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托,充电基础设施是停车场建设的必要内容。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等法规、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本市电动汽车的推广使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序推进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

(一)严格落实新建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指标。自2018年4月1日起,本市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要严格按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DB11/T 1455-2017)规定的充电车位配建指标建设充电设施。

(二)合理规划布局既有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会同区交通委(交通局)、区规划国土分局、区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停车场)进行摸底梳理,结合本辖区现有社会公用充电场站分布情况和停车场的电源条件及停车场周边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新能源小客车、物流车、旅游车等电动车辆的停放需求,在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辖区停车场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工作计划,确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既有停车场,在具备条件的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货运枢纽和旅游景点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并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电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要求,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三)实施充电设施建设。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可以采取自建自营或者委托充电设施企业建设管理的方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并遵循“经济实用、快慢互济”的原则合理配置不同类型充电设施,其中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宜建设以直流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建设的充电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合理规划充电设施在停车场内的安装位置,应综合考虑转弯半径、出入口安全距离,确保排水通畅、照明充足。

(四)确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对于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组织、指导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划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按照不少于1个专用泊车位的原则划定。

(五)做好备案登记。对于2018年4月1日后新建的停车场和按照计划应当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应当包含充电设施建设和划定电动汽车专用停车泊位情况,并确保真实准确。

(六)创新运营模式。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会同区交通委(交通局)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鼓励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充分利用停车管理资源,探索停车充电一体化经营,形成多方合作共赢的市场化模式。鼓励各区交通委(交通局)协调停车场产权单位统一对充电设施进行信息化系统改造,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充电设施实时使用情况,供停车人合理规划停车及充电计划,提升停车场综合服务水平。

(七)规范工程验收。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停车场产权(运营)单位、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上游电源供应单位应当共同开展充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并提请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参与验收。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充电设施不得投入运行。

二、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

(八)设置明确标识。充电设施产权单位(运营企业)应当在停车场设置完备的充电设施标志标识,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设置醒目颜色,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明确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导和停车充电等标识,并明确充电设施的服务时间、使用要求、充电收费标准。

(九)加强停车管理。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但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并提示车主留下联系信息,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汽车泊位有空余时,通过广播、短信等方式,及时提示燃油车主将车辆驶离电动汽车充电泊位;发现燃油车辆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情况,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

(十)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充电设施定期巡检制度,组建日常巡检维护团队,明确巡检周期、巡检内容、负责人、维护期限等,形成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实施维护、追踪巡查的完全闭合模式。

三、强化充电设施安全管理

(十一)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以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为责任主体的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工程建设承包企业、停车场物业产权单位等各方的安全责任。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负责定期对充电设施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与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发现充电设施存在故障、损坏的,要及时通知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必要时可启动应急措施。

(十二)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各区城市管理委要认真落实属地安全责任,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充电场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充电设施权属单位(运营企业)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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