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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光伏扶贫工程五种行为不通过验收

来源:
时间:2018-08-30 1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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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光伏扶贫工程五种行为不通过验收8月24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了《河北省光伏扶贫电站工程验收指南》,根据指南,县发展改革局在项目单位对所建单体工程(指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或村级光伏

8月24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了《河北省光伏扶贫电站工程验收指南》,根据指南,县发展改革局在项目单位对所建单体工程(指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或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本县内所有项目进行验收,分别编制单体工程验收报告,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各县单体工程验收报告,组织总体验收。总体验收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抽验相结合形式。现场抽验比例,村级电站不低于5%,集中式电站每县不少于1个。验收完成后,编制总体工程验收报告,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总体工程验收报告,组织重点抽查,每市抽查的县不少于1个。

验收指南明确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国家补贴和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建设规模的;

(三)存在重大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

(四)项目运行疏于管理,不能完成扶贫任务的;

(五)倒卖建设指标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对不能通过验收的工程,各市要进行通报并相应启动追则问责程序。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附原文

河北省光伏扶贫电站工程验收指南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5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精神,结合我省光伏扶贫电站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验收指南。

一、工作要求

光伏扶贫工程验收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分级实施,严格把关,规范高效。各级发改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已纳入国家规模管理建成并网的光伏扶贫电站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未建成并网的,建成后及时开展验收工作。

根据本指南,各市、县制定验收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二、验收程序

县发展改革局在项目单位对所建单体工程(指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或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本县内所有项目进行验收,分别编制单体工程验收报告,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各县单体工程验收报告,组织总体验收。总体验收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抽验相结合形式。现场抽验比例,村级电站不低于5%,集中式电站每县不少于1个。验收完成后,编制总体工程验收报告,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总体工程验收报告,组织重点抽查,每市抽查的县不少于1个。

三、单体工程验收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单体工程验收工作。主要包括

(一)核实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开发企业、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额、对应扶贫人口(户)、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时间、并网时间等;

(二)核实项目建设规模是否与主管部门批复下达的建设计划相一致。因特殊情况而调整的,是否按规定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三)核实项目施工、设备采购等环节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四)核实主要设备选型(组件、逆变器、输变电设备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是否存在购置低劣和不合格产品;核实工程施工是否存在层层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纪问题;

(五)核实政府投入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六)明确项目验收结论。包括项目是否通过验收,是否具备正常运行要求等。

四、总体工程验收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县单体工程验收报告组织开展总体工程验收。主要包括

(一)验收准备。确定验收时间和被抽验的单体工程;

(二)资料审查。对各县报送的单体工程验收报告和项目资料进行逐项审查、核实;

(三)现场核查。对抽验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四)形成验收报告。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编制总体验收报告;

(五)整改复查。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做好复查。

五、不能通过验收的主要情况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国家补贴和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建设规模的;

(三)存在重大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

(四)项目运行疏于管理,不能完成扶贫任务的;

(五)倒卖建设指标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对不能通过验收的工程,各市要进行通报并相应启动追则问责程序。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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