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实行湿地分级管理 江苏2030年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80%
实行湿地分级管理 江苏2030年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80%根据江苏发布了《苏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意见》,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509万亩,自然湿地面积不少于403
根据江苏发布了《苏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意见》,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509万亩,自然湿地面积不少于403万亩,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国家级湿地公园达到6处,市级以上湿地公园总数维持在20个左右,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以上,所有县(市、区)的自然湿地保护率均不低于60%。到2030年,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80%,进一步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水平。
意见提出实行湿地分级管理。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名录予以确定。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成一般湿地名录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开展湿地管理事权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
此外,要求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对国家、省级、市级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建立覆盖全市重要湿地的保护体系,提高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在各级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
苏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江苏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为实现我市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全面保护、持续发展。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湿地生态质量,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资源实行全面保护和分级管理,维持全市湿地保有量不减少,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宣教。湿地保护是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予以重视。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有效方式参与湿地保护修复。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湿地保护环境教育,提高全民湿地保护参与意识,研究创新机制。
——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协同推进。建立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林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履行职责,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
——科学评估、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建立多尺度的湿地资源普查、监测与评价体系。将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强化绩效考核奖惩。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509万亩,自然湿地面积不少于403万亩,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国家级湿地公园达到6处,市级以上湿地公园总数维持在20个左右,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以上,所有县(市、区)的自然湿地保护率均不低于60%。到2030年,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80%,进一步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水平。
二、重点工作
(四)实行湿地分级管理。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名录予以确定。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成一般湿地名录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开展湿地管理事权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对国家、省级、市级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建立覆盖全市重要湿地的保护体系,提高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在各级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市农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住建局、园林和绿化局、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制定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苏州市湿地保护规划(2016~2030)》,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到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2018年底前完成。发展和改革、林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环保、旅游等部门的相关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相关措施。(市农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规划局、旅游局、园林和绿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各县(市、区)要将本辖区内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通过湿地名录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经批准占用、征收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市农委、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湿地用途管理。依据《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严格实行湿地生态红线制度。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因交通、航道、能源、通讯、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征用、征收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湿地或者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市国土资源局、农委、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按照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恢复或者重建湿地。用地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相关部门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农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的要求,维持湿地面积总量动态平衡。优先在湖滨带、入湖河口等湿地功能关键区域和重要湿地沿线等生态功能特殊区域开展湿地恢复。重点实施湿地植被修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湿地自然岸线修复、退圩、退渔、退养、退田等还湿、还湖、还河工程,恢复原有湿地,增加湿地面积,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市农委、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探索建立以鸟类种类数量、水体透明度等为主要因子,适合太湖流域的湿地生态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积极有效的湿地保护修复措施,增强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保护自然岸线,逐步重塑河湖近岸带湿地,有效恢复河湖湿地生态功能。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以上。(市水利局、环保局、农委、国土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按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开展湿地保护和修复绩效评价。按照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保护和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农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市农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估。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到2020年,完成全市第三次湿地资源调查评估,建立完善全市湿地资源信息数据管理系统,掌握湿地资源动态变化。(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五)建立湿地监测体系。逐步完善市级湿地监测平台,重点建设县(市、区)级监测平台,逐步形成全市湿地生物指标观测网络。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六)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估信息发布制度,实现湿地监测信息互通共享。市级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发布湿地保护情况年报,公布湿地监测评估信息。县级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湿地面积、湿地修复面积、水质、生物多样性等湿地监测评估信息。运用监测评估信息,为保护修复湿地、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建立监测评估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八)建立考核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保有量、自然湿地保护率、湿地修复面积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九)强化科技支撑。吸收先进技术和经验,与高校、科研院所、湿地国际组织建立湿地保护、科研、监测评估、业务培训等合作机制,突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资源安全、生态可持续发展等关系研究。充分发挥苏州市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在制订政策法规、编制规划、技术推广、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市农委、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将湿地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湿地监测、科研、宣教等方面的投入。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将市级重要湿地纳入生态补偿范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探索建立湿地修复市场交易机制。(市财政局、发改委、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一)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各种有效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依托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开展湿地环境教育,省级以上湿地公园要编制湿地科普和导赏手册,建立湿地环境教育基地或湿地自然学校,与中小学校合作,开展湿地科普专题教育活动,加强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市农委、教育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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