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成都农村排水体制应遵循“应收尽收”的原则
成都农村排水体制应遵循“应收尽收”的原则近日,成都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坚持“城乡融合、建管并重,上下联动、部门协作,政策集成、创新驱动”的原则,通过五年时间,推动农
近日,成都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坚持“城乡融合、建管并重,上下联动、部门协作,政策集成、创新驱动”的原则,通过五年时间,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全国全省走在前列、做出示范。到2022年,20户以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100%,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完善,基本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应集尽集、应治尽治、达标排放。其中,到2019年完成目标任务的30%以上,到2021年完成目标任务的90%以上。
主要举措
(一)坚持规划先行,搞好顶层设计。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结合开展全域乡村规划提升工程、特色镇(街区)建设工程、川西林盘保护修复工程、大地景观再造工程、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工作,加快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于2018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后,由当地政府批复实施。该规划编制应坚持以下原则。
1.优化厂网布局。在做好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坚持“宜聚则聚、宜散则散”的原则合理布局。一般应以20户以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为单位设站(点)。对距离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收集干管2公里以内的20户以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对较为集中的多个20户以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应适度集中处理。
2.强化污水收集。排水体制应遵循“应收尽收”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选用分流制或合流制。污水收集系统应遵循按永久性设施进行建设的原则确定规划建设标准。污水收集管网布局应和相关规划有机衔接。
3.科学确定规模。在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生活污水水量和水质变化的同时,兼顾畜禽养殖、乡村旅游等相关产业产生的污水水量和水质变化,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4.执行排放标准。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标准按以下7个控制指标(单位:mg/L)执行。(1)化学需氧量(CODcr):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50,其他地区≤60;(2)氨氮(NH3-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8,其他地区≤15;(3)总磷(以TP计):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2;(4)总氮(T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5,其他地区≤25;(5)悬浮物(S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0,其他地区≤30;(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0.5,其他地区≤1;(7)动植物油: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3。
5.优选处理工艺。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具有间歇式集中性排放、冲击负荷变化大、污染物浓度差异大等特点,遵循“效果稳定、出水达标、便于管理”的原则,合理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积极采用“形式一体化、运维智能化、功能模块化”且能够实行远程监控的处理工艺及设备。
6.注重再生利用。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生态环境、农业灌溉等领域的再生水利用量。加快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工作,鼓励将污泥衍生产品用于沙地荒地治理、园林绿化、土壤改良、生态修复、能源利用等项目。
(二)分步分类实施,统筹厂网共建。各区(市)县政府应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五年实施方案,分年度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到点位、到项目,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目标任务有序落地落实。
1.推进整改达标。对已建成投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对设施运行不稳定和出水水质不达标的,必须限期整改,实现达标运行。对照新的管理标准和要求,对管理手段不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改造。
2.推进配套完善。对已实施新农村、幸福美丽新村、新农村综合体、易地扶贫安居工程等20户以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但未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原则上由原建设主体按照新的建设管理标准和要求限期配套完善。
3.推进统筹建设。对新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一体化打包、分区域打包、多项目打包等多种形式,统一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在推进特色镇(街区)建设工程、川西林盘保护修复工程、大地景观再造试点示范项目、“升级版”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幸福美丽新村、特色村、省级“四好村”、社会主义新农村绿色家园规划建设时,必须把项目区内20户以上的农民集中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打造集成示范样板。
(三)加强运行管理,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企业运营、政府监管”的原则,建立一套符合当地实际的运行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稳定运行、出水达标。
1.明确运行维护主体。鼓励实行区域化专业化运行维护,对已建成投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大厂带小厂”、分区域打包等方式,通过市场化择优选择特许经营主体统一负责运行维护。积极推行“建养一体”制度,对项目设计、施工、养护实施一体化招标,推动设计、施工、养护水平“三提升”。
2.完善农户付费制度。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对有自来水管网覆盖且建成投用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可通过自来水公司代收的方式按量收取污水处理费。对无自来水管网覆盖且建成投用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计费方式和付费标准,开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3.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管制度,每年全覆盖检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不低于2次。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积极采用以物联网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为核心的远程监控手段,提高监管覆盖率和监管效率、水平。
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按照“中央部署、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区(市)县政府是本辖区农村污水治理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保障、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履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工作的牵头责任,落实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上下衔接、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各特许经营主体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认真履行设施建设、运营责任。
(二)强化政策扶持。统筹好中央、省、市、县各级专项资金,采取上下结合、横向统筹的办法,打好政策资金“组合拳”。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差别化奖补。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项目计划、责任落实、推进措施等重大问题,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作为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实效评估、督查考核,把设施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稳定达标作为考核主要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良好氛围,让群众成为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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