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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G点供不应受政策“歧视”

来源:
时间:2018-04-17 1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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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G点供不应受政策“歧视”近期,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要严格燃气项目规划管控,“凡不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显然,矛头

  近期,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要严格燃气项目规划管控,“凡不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显然,矛头再次了指向了LNG(液化天然气)点供。

  这似乎不是新鲜事。2007年底,福建省修订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作为配套,福建省建设厅在2008年初颁布了《关于颁发〈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就明确“未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的,不得批准新建燃气工程项目”。去年国家颁布的《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也明确,“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和供气路径的,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天然气和燃气发展等专项规划”。

  据笔者观察,福建省这两年冒出了数十个点供项目,大部分证照不齐。甚至一些项目“相当简易”,槽车“甩罐”,加上气化器和计量设备就开始供气,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此次再次重申,意图明确,一是要刹住“不正”之风,二是有“肃清”之意。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些违法的项目都是在政府眼皮底下起来的,而且发展之迅猛创下了福建点供历史之最。这与煤改气的推进和城燃的发展策略有关。煤改气暴风骤雨式的推行,显然城燃企业难堪重任,独家的实力难以完成如此大规模的供气任务。更何况,不少用户处于管道空白区域,敷设管网既需要时间,也需要接受城燃“挑肥拣瘦”的经济算盘考验。觊觎城燃“独食”市场机会的企业嗅到了商机,点供建站快速、灵活的特点也发生作用了。这就给政府带来了两难问题:一方面,当地政府要完成“煤改气”等环保治理的考核,另一方面,却要面临点供安全事故带来的问责。

  但是,箭在弦上的点供却要面临合规的“高门槛”。符合燃气规划,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按照福建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求,点供适用于管网未到达地区的市场开拓和市场培育,在管输气到达后,要考虑“让位”。因此,在各地城市燃气规划中,点供的定位往往就是应急和保供,企业配套用气基本不在燃气规划考虑范围内。因此,现实中“配角”的作用,却只有“临时演员”的行头,现实需求与规划定位的冲突,注定了“名”不副实。

  简单来讲,LNG点供经历了三波发展起伏。

  第一波,2005-2008年,受电力供应紧张和经济性高等影响,西北液厂的气不愿千里送到福建,一些大中型企业优先用上了每方3元的LNG。但此时福建不少地区还没有出台燃气专项规划,点供发展在先,因此才有了2008年的若干规定的出台。2008年底莆田LNG接收站的投产,优质气源通过城镇管道通往用户,点供日渐式微,以在管网未到达的福建山区零星发展为主。随着用气规模的扩大,城燃供气贵、乱收费等问题,却日益引起用户反感。

  始于2014年下半年,LNG价格松动明显,国家三令五申要降本增效,而福建省城燃门站价格却要上调,甚至福建省有声音质疑城燃特许经营的合法性,多方因素交织促成了政府“网开一面”,点供在降本增效的高压下重拾发展势头。

  第三波就是“煤改气”带来的机遇。综合起来,点供的发展潮点,都是市场需求与上级政策挤压下的产物,第一波的促增长,第二波的降气价,第三波的完成环境治理,政府多是应景的“相机抉择”,缺乏前瞻性的主动谋划。

  实际上,不止LNG点供,福建天然气加气站也经历了类似的发展历程。正儿八经符合燃气规划、商业招拍拿地的加气站项目凤毛麟角,遍地开花的加气站,以及当时蓬勃发展的公交、出租加气车辆,倒逼政府开了“绿色通道”,允许以自用站的名义将公交公司等自有土地上建设的加气站合规合法化。但是点供却没如此“好命”,一是有城燃“主角”在位,点供不具备不可替代性,二是点供触犯了地方的利益,这些地级以上的城燃企业基本都有当地国企的入股。汽车加气是实实在在给当地公交客运、出租车企业降了燃料成本。

  现在煤改气进入第二阶段,各地也规划到2020年要实现长输管线 “县县通”,点供发展的外部条件弱化了,政府是否要秋后算账?政府给点供的政策就像一扇旋转门,关紧、开启、关紧……周而复始。点供在技术上是一种与管道气并行不悖的供气方案,政府应当尊重和支持市场主体的选择,不能在政策上歧视和限制。尤其是在城燃垄断屡受诟病和普遍供气义务履行不力的现实窘境下,点供的发展更显得必要和及时。在天然气成为主体能源和政府简政放权的趋势下,政府应该主动作为,改造政策“旋转门”为阳光“敞开门”。(林须忠 作者系中广核节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市场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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