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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今后禁止爆破采煤

来源:
时间:2014-06-19 10: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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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今后禁止爆破采煤昨日,山西省煤炭厅出台《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从今年起,山西省将用三年时间,对煤矿井下生产

昨日,山西省煤炭厅出台《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从今年起,山西省将用三年时间,对煤矿井下生产合理布局,贯穿煤矿设计、建设、技改、生产的全过程,并纳入依法监管范畴。《意见》明确,现阶段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原则上不应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不应超过1200米。此外,禁止采用爆破工艺进行取煤,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予核准。明确矿井开采深度《意见》规定,现阶段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原则上不应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原则上不应超过1200米。开采深度超过规定的,建设矿井应在初步设计中按要求增加安全开采及灾害防治技术专项内容,由设计批准单位组织专项论证后批准。已经批准设计尚未完成建设的也应补充相关内容重新组织论证并批复。此外,生产矿井应编制安全开采及灾害防治技术方案或设计,由省煤炭厅组织专项论证并按程序批准。《意见》还规定,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两个(含两个),小型矿井生产水平不超过一个,超过规定的报省煤炭厅组织技术审查。矿井上下水平交替时间,原则上大中型矿井不宜超过3年,小型矿井不宜超过两年,经批准配采的不受此限。建设矿井还应严格按照施工顺序施工,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此外,推广“一井一面”生产模式,坚持合理集中生产。符合配采要求以及300万吨/年以上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两个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布置在同一采区,突出煤层以及带压区域只能布置一个工作面。所有矿井必须实现机械化开采在矿井开采技术方面,《意见》要求,所有矿井必须实现机械化开采。优先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工艺,选用技术先进、配套合理、可靠性高的综采装备,逐步提高工作面自动化程度。禁止采用炮采工艺,淘汰非正规开采工艺,特殊条件下的开采工艺山西省未明确允许的应按规定批准。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予核准。矿井通风半径大于4000米《意见》还指出,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独立、完整、可靠。通风半径大于4000米,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容易自燃及热害严重的矿井,应优先选用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方式。矿井要建立地面集中压风系统,加速淘汰井下压风硐室和移动压风机供风方式,鼓励使用高效节能压风设备。对于合理布局生产的矿井,《意见》指出,山西省将支持开采条件好、机械化程度高、生产布局合理、安全有保障的矿井,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能力。对于现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与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得扩大生产能力,到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并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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