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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型微电网内外两级售电模式解析
并网型微电网内外两级售电模式解析自2016年3月《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国家先后推动了多能互补集成优化、“互联网
自2016年3月《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国家先后推动了多能互补集成优化、“互联网+”智慧能源等各类示范项目。2017年7月《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国家以园区微网为落脚点,推进建设多能互补、集中与分布式协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动的新型能源生产与消费体系。目前我国推动能源互联网和各类园区微电网建设过程中,缺乏相关商业模式、市场机制及关键技术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发改能源[2017]133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定义的“自治”和“友好”两大特征,微电网内部需具备电力供需自平衡能力,对外需与大电网进行友好互动。随着能源互联网商业模式和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中各类型交易的逐步推进完善,并网型微电网将开启内外两级售电模式。下面将针对内外部两级售电模式展开分析。
一对内交易模式的多元化
《办法》中强调“微电网应适应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和电动汽车等快速发展,满足多元化接入与个性化需求。结合城市、新型城镇及新农村等发展需要,鼓励利用当地资源,进行融合创新,培育能源生产和消费新业态。”
基于上述基本原则,在电力市场交易方面,微电网内部可开展传统售电业务、多元能源交易模式以及辅助服务等:
微平衡自主交易模式
微平衡交易是基于大系统分解原理和协调控制的基本思路,将集中决策与分散化决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起一个具有多级、分散、协调和最优控制性能的经济交易系统。
“微电网运营主体作为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类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引导园区内的企业、居民用户与分布式资源、需求侧响应资源、储能资源之间通过微平衡市场进行局部自主交易,通过实时交易引导能源的生产消费行为,实现分布式能源生产、消费一体化。
参与需求侧响应
“微电网运营主体要鼓励电源、用户积极参与负荷管理、需求侧响应。”培育虚拟电厂、负荷集成商等新型市场主体,增加灵活性资源供应。鼓励用户自主向大系统提供用能响应、调频、调峰等灵活的能源服务。
多能源灵活交易
“鼓励微电网内建立购售双方自行协商的价格体系,构建冷、热、电多种能源市场交易机制。”根据这项政策要求,未来应当建设多能源灵活交易平台,支持风电、光伏、水电等绿色低碳能源与电力用户之间实现直接交易。挖掘绿色能源的环保效益,打造相应的能源衍生品,面向不同用户群体提供差异化的绿色能源套餐。
微电网内部市场相对于外部市场,有了更多的灵活性,可针对各类型的交易模式在微网内先行进行实践。
二作为市场成员参与外部市场
在参与外部市场交易方面,《办法》中明确了微电网的电力市场成员身份。定义如下:“对于一般的电力交易和售电业务,微电网运营主体应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并将作为独立的电力市场主体,在具备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履行准入程序后,作为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类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
同时,针对微电网可参与的交易类型,《办法》中也有一定的描述。
参与批发市场交易
“微电网运营主体将负责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电力电量交换,并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承担与外部电网交易电量的输配电费用。”
微电网可作为一个整体,基于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及实施细则参与市场交易,微电网在参与外部电力市场交易中,相当于售电企业这样的一个市场成员角色,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两级需求侧响应
“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微电网所在地区需求侧管理政策。并入电网的微电网可视为可中断系统,不纳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对电网企业的考核范围。”
在微电网内部,运营主体鼓励电源、用户积极参与负荷管理、需求侧响应;在微电网外部,微电网作为一个成员参与所在地区的需求侧响应。同时,微电网可作为可中断负荷,增加负荷需求弹性、削减电网峰荷。因此,可通过构建两级需求侧响应机制,协调微网内外部资源情况,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有偿辅助服务
“探索建立微电网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的可中断负荷调峰、电储能调峰、黑启动等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微电网作为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研究新型备用容量定价机制,由微电网运营主体根据微电网自平衡情况自主申报备用容量,统一缴纳相应的备用容量费用。”
这项规定明确了微电网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成员身份。在国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试行)中鼓励采用竞争方式确定辅助服务提供主体。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调峰、自动发电控制、备用等服务总需求量,各主体通过竞价的方式提供辅助服务。辅助服务提供主体较多的地区,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统一购买系统所需的无功和黑启动服务。微电网作为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可参与辅助服务市场,通过竞价方式提供有偿辅助服务。
基于《办法》的出台,使得微电网在商业模式与交易机制上有了更进一步的推进,通过内外两级售电模式的协调,建立多元融合、供需互动、高效配置的能源生产与消费模式,推动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