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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将会对哪些市场主体产生影响?

来源:
时间:2018-03-27 14: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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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将会对哪些市场主体产生影响?2018年3月2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就配额的制订、实施、证书交易、考核

  2018年3月2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就配额的制订、实施、证书交易、考核以及实施主体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什么是“配额制”?

  “配额制”是指根据国家提出的非化石能源占比要求和能源发展规划,在统筹考虑各省、市、自治区的本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年度电力建设规划、电力供需情况、全国重大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情况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容量等因素后,按年度滚动制定各地分年度的全社会用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总量和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的最低比重指标(即配额指标)。

  二、“配额制”与哪些主体相关?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年度滚动制定、公布各地分年度的全社会用电量中配额指标,按年度对配额完成情况开展监测、评价和考核。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政策,督促本区域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完成配额指标。

  电网企业:负责组织经营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完成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对本经营区域完成配额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

  各省级电力公司、地方电网企业、其他各类配售电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的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直购电用户等市场主体: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的实施。

  三、纳入“配额制”的可再生能源有哪些?

  为了更有效的解决弃水、弃风、弃光等问题,本次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由“总量配额”和“非水电配额”两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共同构成。“总量配额”计入常规水电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而“非水电配额”仅计入海上风电、陆上风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光热发电、城市固体垃圾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等不含水电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

  为了对“配额制”的实施进行考核,需要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的计量方法,这一点对于广大相关主体,尤其是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而言至关重要。根据文件,计入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包括: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直接购入并在本主体经营区覆盖范围内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计量的自发自用(全部或部分)可再生能源电量;从其他售电主体购入并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由此可见,除了绿色电力证书,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分布式光伏或分散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直接交易也是实现配额制的重要途径。

  四、绿证和“配额制”什么关系?

  2016年3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称,到2020年,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意见》同时指出,各发电企业可以通过证书交易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的要求。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碳减排交易和节能量交易。

  2017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具体管理办法》,同年7月1日启动了第一批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

  绿色证书的本质是将基于配额形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市场化,并借此构建基于市场的可再生能源电能供求机制和市场交易体系。通过强制配额(即要求能源企业在生产或销售常规电力的同时,必须生产或销售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和交易制度(政府按照可再生能源电量对企业核发绿色电力交易证书,绿色电力交易证书可以在能源企业间买卖,价格由市场决定),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达到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产品价格的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销售绿色证书获取价外收益,实现可再生能源电能的绿色价值,并使得可再生能源配额借由绿色证书实现可交易,巧妙地解决了配额制度的市场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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