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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水治理规划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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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16 12: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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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水治理规划重点任务继续是《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第二部分的内容:第三章 规划重点任务一、工业污染防治(一)

继续是《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第二部分的内容:

第三章 规划重点任务

一、工业污染防治

(一)促进产业转型发展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控制单元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江苏太湖流域停止审批增加氮磷污染物排放的新建工业项目,沿江地区严格限制新建高污染化工项目,沿海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项目;提高贵州乌江、清水江流域新建磷化工项目磷石膏综合利用率;福建闽江水口电站以上流域范围禁止新建、扩建制革项目,严控新建、扩建植物制浆、印染项目,九龙江北溪江东北引桥闸以上、西溪桥闸以上流域范围禁止新建、扩建造纸、制革、电镀、漂染行业工业项目。

优化空间布局。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建在工业集聚区。推进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集中,并实施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七大重点流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切实开展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空间分布优化,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主要分布区域新建、改建、扩建该行业项目要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强化承接产业转移区域的环境监管。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强化水环境承载能力约束作用。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统筹衔接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现状水质劣于Ⅴ类的优先控制单元全部实施行业内新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黄河流域湟水河、渭河、汾河等重要支流要控制造纸、煤炭和石油开采、氮肥化工、煤化工及金属冶炼等行业发展速度和经济规模。

全面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以广东省电镀、四川省造纸、河北省制革、山西省炼焦等为重点,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提升工业清洁生产水平

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区域性特征行业为重点,鼓励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技术改造。

(三)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加强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监管。2018年底前,各地完成所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根据区域污染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现将所有工业污染源纳入在线监控范围,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深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

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限;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对城市建成区内污染超标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作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十三五”期间,每年分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分类管理;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的地方政府采取公示、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加强企业污染防治指导。完善行业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有序衔接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提高企业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水平。

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一)推进城镇化绿色发展

优化城镇建设空间布局。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依据,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和保护性空间,科学划定城市功能分区。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实施生态廊道建设,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制定并实施生态修复工作方案,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产卵场,积极推进采矿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治理污染土地,恢复城市自然生态。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促进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全国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全国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

城镇生活污水收集配套管网的设计、建设与投运应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同步,统筹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要求合理布局入河排污口,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效益。着力加强长江流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黄河流域河南,珠江流域广东,松花江流域黑龙江,淮河流域山东,海河流域河北,辽河流域辽宁等区域的污水管网建设。

到2020年,新建污水收集管网不少于15万公里。进一步强化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的截流和收集工作,加快实施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的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采取增加截留倍数、调蓄等措施防止污水外溢。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应采取雨污分流制,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17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完成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

(三)继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各地根据城镇化发展需求,适时增加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到2020年,全国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500万吨,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以长江流域重庆、湖北、江西、上海,珠江流域广东,淮河流域江苏、山东,海河流域天津,辽河流域辽宁,浙闽片河流福建等区域为重点,加快推进太湖、三峡水库、丹江口水库等重点湖库以及近岸海域等敏感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对所有执行二级及以下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提标改造。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等有条件的区域通过人工湿地等设施,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到2020年,完成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设施日处理能力总和不低于425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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