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山西晋城下发《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项目和财政扶持资金操作办法》

来源:
时间:2018-01-22 18:45:25
热度:

山西晋城下发《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项目和财政扶持资金操作办法》8月1日,山西晋城市科学技术局下发了关于《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项目和财政扶持资金操作办法》的

8月1日,山西晋城市科学技术局下发了关于《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项目和财政扶持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村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工作安排,对《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项目和财政扶持资金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出《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项目和财政扶持资金操作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新办法执行。

晋城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7月26日

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项目和财政扶持资金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力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和光伏制造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财政扶持意见》(晋市政办〔2015〕39号)精神制定的《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项目和财政扶持资金试行办法》试行期已满,结合实施情况,现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促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全市范围内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拓展农民增收渠道,推动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对全市精准扶贫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结合精准扶贫,专项资金适度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倾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采用后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农民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在全市范围内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购置使用本地光伏产品且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省单独立项予以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补贴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一)农户自建的家庭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建设的与现代农业设施相结合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贴包括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和光伏项目建设安装补贴。

光伏发电电量补贴标准按0.2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建设安装补贴按建设装机容量给予3元/瓦一次性补贴。

农户自建的家庭式光伏发电项目,每户建设安装补贴的规模最高10千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每个经营主体建设安装补贴的规模最高不超过500千瓦。

第八条 本地光伏产品是指在晋城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使用在晋城市范围内生产的硅片光伏电池片组装成的光伏电池板(其他材料太阳能光伏电池板参照执行)。

第三章 本地光伏产品生产企业备案条件及流程

第九条 备案条件

本地光伏产品生产企业须在晋城市科技局审核备案, 未审核备案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列入补贴范围。备案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环评批复、发改委备案(或核准)文件和能够生产硅片、光伏电池片的主要设备的规格、产能清单及购置发票等。如生产线不完整,本地备案企业之间可通过相互合作予以解决,否则不予备案。

第十条 备案流程

凡符合备案条件的光伏生产企业可随时提出备案申请,通过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除本地光伏产品外,其它光伏配件不予要求。

第十二条 本地光伏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保证产品质量。本地光伏产品提供者应与用户签订购销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把五年内免费保修等质量要求列入其中。

本地光伏产品生产企业和安装施工企业(人员)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运行安全。

使用本地光伏产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前须向电力部门申请并取得电力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 凡经备案的本地光伏产品生产企业应守法诚信经营,若企业失信被曝光两次,将永久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四章 申报要求、材料和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使用的光伏电池板须为本地光伏产品;

(二)项目须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并运行正常;

(三)家庭式发电项目申报主体须为我市农业户籍,且拥有所建项目场地产权,农户须在户籍所在地申报,不得跨越行政区域,其中我市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申报光伏发电项目补贴,不要求所建项目场地产权必须与申报人相一致;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项目,须与现代农业设施相结合,为农业产业化服务。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申报光伏补贴项目,用于农业产业化的电量不得低于发电量的5%,判断标准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的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值为依据。以前已经享受过补贴的项目,再次申报补贴时自用电量不得低于5%

3    首页   下一页   上一页   尾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