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的意见(暂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1
哈政办规〔2017〕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17—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的意见(暂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0日
哈尔滨市2017—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的意见(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加强农村秸秆压块燃料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57号)及《黑龙江省农委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农村生物质秸秆利用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委联发〔2017〕132号)、《黑龙江省农委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整县推进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农委联发〔2017〕133号)精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秸秆高效利用,市级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秸秆综合利用给予补贴,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在省补贴政策基础上,增加市级补贴。按照重点投放、集中补助、多用多补、先用后补的原则,重点对秸秆还田机械、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和达到规定利用量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定补助。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促进秸秆利用产业快速发展,不断提升耕地质量和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力争2017年年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5%以上,2020年年底前达到75%以上。
二、资金补助对象及扶持方向
(一)资金补助对象
对购置还田出田机械,从事秸秆综合利用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给予补贴。
(二)资金扶持方向
1.秸秆肥料化利用
(1)秸秆还田机具购置。2017年—2018年,对购置穗茎兼收自走式玉米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灭茬缺口圆盘耙、自走式水稻软秸秆压捆机(或牵引式方捆压捆机)等还田出田机械,且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省市累加补贴”方式,市本级补贴后的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机具销售价格的60%(若2017—2018年无省农机购置补贴,市本级资金直接补贴机具销售价格的60%)。机具品目和销售价格参照《2017—2019年哈尔滨市现代农机合作社采购农机装备中标产品目录》或《2018年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归档目录》(对新型、先进适用的自走式水稻软秸秆压捆机,在未进入上述目录的情况下,可由市本级资金直接补贴机具销售价格的60%)。在保证补贴资金总额和秸秆还田面积的前提下,各品目机具补贴数量可适当调剂。
(2)玉米“4:空”还田示范。2017—2018年,开展玉米“4:空”耕作模式试验示范,重点对实施主体每亩给予补贴35元,其中秸秆集条还田(集条与管护)每亩补贴20元、秸秆腐熟剂每亩补贴10元,玉米螟防治药剂每亩补贴5元。
(3)水稻秸秆腐熟还田示范。2017—2018年,在水稻种植大县(市)开展水稻秸秆腐熟还田技术示范,重点对水稻秸秆还田腐熟剂经营主体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
2.秸秆能源化利用
(1)移动式秸秆压块站。对符合条件、农户更换炉具积极性高、有意愿增加移动式压块试点的区县(市),参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农村秸秆压块燃料化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农工组办发〔2017〕8号)相关规定,由市财政给予70%补贴(包括2017年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区已确定的6处试点)。
(2)户用生物质配套锅炉。在承担秸秆压块燃料化利用试点项目附近村屯,对更换手动生物质锅炉或手动半气化生物质锅炉的农户给予70%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20%),农户承担30%(包括省、市已确定的18处秸秆压块试点项目配套炉具6300台)。
(3)秸秆压块站电价标准。对秸秆压块站生产用电,供电部门应执行省物价监管局《关于农林废弃物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通知》(黑价格〔2016〕166号)规定的农用电价格标准。
3.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
2017年至2018年,对行业领先、前景广阔、具备贷款条件,且有资金需求、年利用秸秆2000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及秸秆收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新增贷款,按照银行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
三、资金管理及责任
由有关区县(市)政府将验收后的完成数量上报市农委,由市农委审核并确定奖补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落实奖补资金(其中秸秆还田出田机具购置补贴待2018年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出台后,制定具体补贴流程)。
为防止同一环节重复、多头补贴,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严禁滞留、擅自挪用补贴资金,对虚列或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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