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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双积分管理办法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时间:2017-10-17 09: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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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双积分管理办法2018年4月1日起施行资料图日前工信部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办法》宣布,双积分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

  日前工信部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办法》宣布,双积分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办法》表示,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企业。

  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的企业,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

  《办法》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解释: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的、用于境内销售的乘用车实际产量核算。

  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进口用于境内销售的、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车数量核算。

  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企业2016年度至2020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

  未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前款的规定管理,并自2019年度起实施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但是,核算年度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暂不实施积分核算。

  《办法》还称,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达标值之间的差额。

  实际值高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低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对于业界关注的积分转让,《办法》也做了详细规定: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得结转,但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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