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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家省级生态环保执法司法机构在贵州挂牌

来源:
时间:2014-05-27 20: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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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家省级生态环保执法司法机构在贵州挂牌贵州省公检法三家明晰责任分工,同一时间挂牌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标志着国内首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

贵州省公检法三家明晰责任分工,同一时间挂牌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标志着国内首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正式成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邹伟表示,此举有利于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处理,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的系统性、规范性和专业性。

两庭到145审判格局

2007年,贵州省就在全国率先成立贵阳、清镇环保“两庭”,统一司法管辖权,运用法律武器保护饮用水源和森林资源。

据统计,环保“两庭”成立5年间,受理各类环保案件589件,审结582件,结案率98.81%。贵阳市“两湖一库”水质从五类、劣五类提升到二类、三类,森林覆盖率从34.7%提高到42.3%,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95%以上。

“‘两庭’的巨大成功,让我们看到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以此为根基,全省法院逐步探索创新,形成省市区(县)三级法院联动的‘145’环境审判格局。”省高院副院长唐林说,“145”审判格局即以流域、生态区域等为依据,划分为5个生态保护板块,省法院、4个中院、5个基层法院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分别行使管辖权。

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张金辉表示,这种设计方式,符合中央关于司法管辖权和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精神,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行政区划受理案件带来的弊端。集中管辖涉生态环保民事、行政案件,对于培养专业化法官队伍,实现环保案件高质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扩大公益诉讼主体

早在2007,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将贵州天峰化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向红枫湖排污侵权。

“当时,化工厂对原告的起诉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我院经审理认为,红枫湖是贵阳市百万市民的主要饮用水源,管理局是负有依法管理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两者具有关联性,因此具备主体资格。”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庭长罗光黔告诉笔者。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厂停止排污,限期消除影响。此案因法院首次引用关联性原则作为依据,素有贵州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之称。

张金辉介绍说,依据关联性原则进行审查,既可有效防止公益诉权滥用,又在政府积极主导的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整体氛围中,有效激发了公民和环保志愿者参加或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公众环境维权意识和环境维权能力建设,呈现出加快提升的态势。

据了解,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贵州法院在总结完善“两庭”经验基础上,向省人大正式提出以关联性审查为原则,在《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中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建议,为的就是推动和鼓励更多职能部门和普通市民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

多方联动合力保护

2011年10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贵州某乳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污水。

其间,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该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公开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情况。然而,该乳业公司却以不属于公开内容为由,一直未予答复。

“依法获取环境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保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这一权利,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方式、监督和保障都作出详细规定。环境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邹伟说,在当地国土、水务、环保等多部门努力下,此案最终拿到相关证据,法院作出停止排污、恢复原状的判决。

据介绍,贵州高院要求各级法院通过法律意见书适度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运用司法建议就环保事项提出司法意见,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业、国土、环保等行政部门沟通联系,在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行政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衔接紧密、反应快速、协同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统计数据显示,贵州环境纠纷数量年均增幅较大,真正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的不足1%,群众遇到环境纠纷,宁愿选择投诉、举报甚至自力救助,而不选择司法途径。”张金辉说,全省生态环保案件中民事案件仅占4%,就是非常典型的体现,主要原因在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起诉条件过严、证明责任难度较大、司法鉴定费用过高、诉讼风险较大。

他认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司法机关为良好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障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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