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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长期不在本地行驶的新能源汽车将取消补贴

来源:智能网
时间:2019-06-04 08: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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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长期不在本地行驶的新能源汽车将取消补贴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10月23日市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0日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

  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93号),减少机动车辆排放对城市环境的影响,持续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7〕21号)等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按照本规定经过审核备案后,可以享受西安市给予的财政补贴政策。

  一、企业条件

  新能源汽车企业是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服务质量和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参与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汽车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符合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

  (二)拥有规模生产制造新能源汽车的条件,具有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

  1.西安市辖区以外的新能源汽车企业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或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2.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及汽车产品其他相关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3.在西安市设有独立或企业授权的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及时启动处置预案进行解决;

  4.对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质保期限,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

  (四)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具备与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总量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与规定,提出流程科学、职责清晰、操作性强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实施方案,承诺落实时间,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承诺。

  (五)新能源汽车企业对销售西安地区的新能源汽车应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入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并能够实时将相关监控数据发送至平台。

  (六)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产品要求

  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经法定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符合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

  (二)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目录》,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的相关要求。

  (三)应符合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提出的相关技术要求,其中: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不高于20%,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不高于0.24Wh/km.kg,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高于40%;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不低于100公里(工况法),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纯电动续驶里程应不低于50公里(工况法);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不高于0.5Wh/km.kg,其他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13kWh等。

  (四)应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能够实现数据发送、交换。

  (五)具备必要的安全及救援信息标识等。

  三、审核备案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受理在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7号窗口)(联系电话:029—86785071;地址:凤城八路95号),具体由西安市工信委承办(联系电话:029—86788967;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市政府院内2号楼6楼)。

  (一)申报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核备案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企业申报文件;

  2.新能源汽车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新能源汽车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性质、规模、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主要产品及业务等;

  4.产品基本信息表,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用于核算补贴资金的相关参数,如: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条件下)、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及产品市场销售指导价格等;

  5.申报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国家汽车产品公告的批次、推荐车型目录及免征车辆购置税车型目录的批次复印件;

  6.动力蓄电池回收实施方案及承诺;

  7.新能源汽车企业与经销商或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经销商或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新能源汽车产品接入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的情况说明(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地址:高新区科技二路77号,西安光电园A203室,联系电话:029—65694733)。

  (二)通过审核备案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由西安市工信委在其门户网站(www.xagxw.gov.cn)发布相关信息。

  (三)新能源汽车企业应每月5日前向市发改委、市工信委提供月度销售情况信息。每季度末向市工信委报送新能源汽车个人购买补助申请(具体见附件1、2、3)经初审后,在门户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待国家补贴资金下发后兑现。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资金,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将对参与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进行定期评估,形成良性监督管理机制。

  (二)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地方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取消或暂停地方补贴资金申请资格,责成相关责任企业整改,重新审核备案等惩罚措施。

  1.实际产品与申报材料或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等存在虚假信息的;

  2.关键零部件型号、电池容量、技术参数等与国家汽车产品公告产品不一致的;

  3.车辆挂牌后长期不在西安范围内行驶,按照里程核算,本市行驶里程占累计行驶里程的比例低于60%的;

  4.发生安全事故的产品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质量问题(爆炸、起火、漏电等);

  5.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7〕21号)同步。

  通过本规定审核备案的新能源汽车企业,2017年1月1日起销售我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可以享受西安市给予的财政补贴政策。

  附件:1.新能源汽车企业申请新能源汽车销售补助资金需提供的资料

  2.201 年 季度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表(个人用户购买)

  3.201 年 季度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表(非个人用户购买)

  附件1

  新能源汽车企业申请新能源

  汽车销售补助资金需提供的资料

  一、新能源汽车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文件(一式四份);

  二、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或居住证、1年以上社保缴纳凭据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复印件);

  三、非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应提供购买车辆用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车辆累计行驶里程及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复印件);

  四、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须由西安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附件2

  201 年 季度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表(个人用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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