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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芯股份和歌尔股份专利纠纷进展

来源:智能网
时间:2021-07-08 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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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芯股份和歌尔股份专利纠纷进展7月8日,资本邦了解到,科创板公司敏芯股份(688286.SH)公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

7月8日,资本邦了解到,科创板公司敏芯股份(688286.SH)公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9)京73民初1734号)。

根据该裁定书,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与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2019年11月18日,歌尔股份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就产品编码为“MB17H11N”、“MB10H11X”、“MB16H11Y”的产品主张公司及百度网讯侵害其编号为第ZL201410525743.0的发明专利,具体诉讼请求包括:(1)主张公司与百度网讯立即停止侵害歌尔股份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被控侵权产品,以及销毁专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2)主张公司赔偿3,000万元;(3)主张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歌尔股份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仲裁及其他事项情况”之“(三)其他未决诉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特别风险提示”之“(一)发行人涉及专利诉讼的情况”中披露。

2021年6月28日,原告歌尔股份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9)京73民初1734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除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之外,公司目前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及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事项,后续公司将会继续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同日,公司披露关于与歌尔股份的另一起诉讼进展事宜。

2020年4月,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或“原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产品编码为“MB50R11G”、“HVWA1823”和“MB28H12F”的产品主张公司及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侵害其第201220626527.1的实用新型专利。

具体诉讼请求包括:(1)主张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2)主张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3)主张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4)主张公司与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共同承担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50万元。

2021年6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220626527.1、名称为“MEMS麦克风”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万元,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220626527.1、名称为“MEMS麦克风”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驳回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日,公司与歌尔股份分别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依法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65号民事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歌尔股份的上诉请求如下:

将(2020)鲁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中的判项二“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万元”改判为“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

本次原告、被告均提起上诉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目前尚未生效,有关本次专利诉讼事项的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公司涉及专利诉讼事项出具承诺:若上述专利诉讼最后形成对公司不利结果,则本人将承担生效判决结果所认定的应由公司承担的赔偿金或诉讼费用,并向公司补偿因上述专利诉讼导致的公司生产、经营损失,以避免公司和公司公众股东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均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之外,公司目前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及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事项。后续公司将会继续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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