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把59家中企拉黑:物联网企业更加担忧
美国把59家中企拉黑:物联网企业更加担忧物联网智库 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和出处导 读当地时间6月3日,OFAC公布拜登政府签署的新一轮限制美国对华企业投资的行政命令。这使物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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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当地时间6月3日,OFAC公布拜登政府签署的新一轮限制美国对华企业投资的行政命令。这使物联网“监控技术行业”相关企业变得更加担忧,“监控”二字甚至已经变成合作中的敏感字眼。
全球化发展带动世界格局的微妙变化,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正在崛起,而美国作为冷战后唯一的超级大国,自然不希望在经济、科技等方面被其他国家全面赶超。特朗普任职美国总统时期,凭借简单粗暴的政策和做法,已经让外界看到了美国不同以往的强硬态度。
拜登上任之后,美国政府的做法虽然相对缓和,强调不再寻求对抗,但在针对中国问题上依旧旗帜鲜明,暴露出鲜明的特征——该合作的地方合作,该遏制的地方遏制。而在国防和高科技等主要打压领域,拜登政府表现出了延续甚至扩大前任政府“成果”的决心。
6月4日,美国白宫和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了一项由拜登签署的最新对华行政命令。新命令以“应对中国军工企业威胁”为由,禁止美国实体对禁令中包括华为、中芯国际、中国航天、海康威视等在内的59家涉及军事和监控技术的中企进行投资交易。该命令将由美国财政部取代国防部负责执行,生效时间为美国当地时间的8月2日,此前留有60天宽限期。
延续特朗普强硬风格,“修补”禁令“漏洞”
本次发布的最新行政命令其实早有预谋,此前彭博社引述不具名消息人士的话称,美国总统拜登预计将于本周签署新的命令,修订特朗普政府时期签署发布的针对“中国涉军企业”的第13959号行政命令。而其背景,正是在小米和箩筐技术两家中国公司成功挑战了美国前政府的禁令后,“让拜登政府尝到了失败的滋味”所引发的。
去年11月,时任美国总统的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将包括电信、建筑、科技领域在内的31家中国企业认定为首批“中共涉军企业”,限制美国实体对名单中所列企业进行投资,并要求美国投资者在1月11日之后剥离被认定的这些企业。
随后在今年1月初,特朗普政府又宣布将该名单进一步扩大,指控新增中国商飞、小米公司、中微半导体设备(AMEC)、箩筐技术(LKCO)、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高云半导体(Gowin Semiconductor)、大新华航空(Grand China Air)、中译语通(GTCOM)、中航集团(CNAH)9家中国企业为军方拥有或控制企业。
对于该禁令影响的范围,各方没有统一的解读,包括彭博社曾指出,华尔街的困惑之一就包括他们不确定特朗普的投资禁令是否适用于一些可能与该清单有关的公司,包括附属公司或名称类似的公司,但在特朗普下台之前,该名单的范围还进一步被扩大,增加到了44家。
本次新命令得到修订的关键节点在今年拜登政府上台后,据香港《南华早报》3月报道,拜登上任后,华为、小米、箩筐技术等中国企业立即针对特朗普投资禁令提起了诉讼,并称将其指定为“中共涉军企业”毫无根据。
后续结果大家也清楚——小米和箩筐技术都赢得了免于制裁的裁决结果。美国时间5月2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颁发了最终判决,解除了美国国防部对小米公司“中国军方公司”的认定,并撤销了美国投资者购买和持有小米证券的全部限制。
不过彭博社也指出,在小米和箩筐技术通过法律诉讼成功挑战特朗普的行政命令后,拜登政府认为有必要修订这项投资禁令,以确保其法律合理性和长期可持续性。
因而在最新的这份命令里,拜登政府从打压中企范围上进行了扩大,增加到59家,并且据称,禁令名单中的公司还将滚动更新,未来几个月里禁令针对的中国企业数量可能会增加;同时在“合规”方面,新命令也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所谓的“民主”和“人权”考虑,并且执行单位由美国财政部取代了国防部。
前美国国土安全部官员斯图尔特贝克就表示,财政部是比国防部更好的执行禁令的部门。特朗普原则上是对的,但执行方面是错误的,白宫当时认为该命令是草拟,这使其容易受到法庭的挑战,现在我们会解决这个问题。
新命令禁止美国投资者投资或持有名单所列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并将扩大到投资这些公司的基金。自8月2日起,美国投资者有一年的时间进行这些资产的剥离,一年之后未经授权的剥离将被禁止。
中美科技博弈,未来是常态化、持续化
此前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在答记者问时回应相关话题表示,美国上届政府出于政治目的实施针对所谓“中共涉军企业”的投资禁令,完全无视事实和相关公司的实际情况,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规则和秩序,不仅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伤害了包括美国投资者在内的全球投资者的利益。
所谓政治目的,实际上就是中美博弈的核心。那核心又是什么,其实大家心知肚明。此前有报道称,在被问及拜登是否会把华为从实体清单中移除时,白宫发言人就表示:“技术是中美竞争的核心”。
美国在本次新修订的行政命令中将59家企业分为了三类,第一类是涉及国防及相关物资行业,第二类为监控技术行业,第三类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上述两类行业中至少一间实体,或被列为行政命令附件中的实体。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类监控技术行业中,仅有海康威视和华为两家企业。但实际上,物联网智库近期发现,不少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对“监控”二字变得格外敏感。监控在物联网领域处于端侧感知层,是物联网整套解决方案中获取数据最关键的部分。而出现这种情况,想必与该命令大有关系,这对物联网未来的发展产生多大的影响目前尚未可知,但无疑会让整个行业变得更加敏感和谨慎。
除了经济上的碰撞外,科技上的对抗在近年以来一直是中美两国对抗的主要领域。去年我国公布了“新基建”,今年十四五规划中数字经济占GDP占比又提升至10%,充分证明了我国对于科技方面的重视,特别是在遭遇一系列卡脖子问题后,唤醒了国内科技产业自主意识的觉醒。
而有趣的是,今年3月31日,拜登在匹兹堡宣布了美国规划2万亿美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加大投资电动汽车和清洁能源、升级国家电网和铺设高速宽带,以及一项1800亿美元专门用于加强新兴科技研发的投资。
除此之外,在5月12日,美国参议院商务委员会还通过了一项长达340页、涉及千亿美元的《Endless Frontier Act》(无尽前沿法案),核心内容旨在未来5年内由政府拨款1000亿美元投入基础科学和一些“关键”尖端科技如半导体、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先进通信、清洁能源、生物技术等10项关键领域的研究当中,以确保美国在21世纪保持全球领先的科技竞争力。
这项法案还包含了不少防止没干过科技成果向外国泄露的条文,矛头也明确的指向中国。
当前,围绕科技这一核心领域,中美两国之间已经打响竞争的战争。美国为巩固其在科技方面领先的地位,不断加码制裁力度,相信这一系列举措的背后,将会是美国针对中国尖端科技企业常态化和持续化的施压。
附59家中企名单:
第一类:涉及国防及相关物资行业
Aero Engine Corporation of China;(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
Aerospace CH UAV Co., Ltd;(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Aerospace Communications Holdings Group Company Limited;(航天通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Aerosun Corporation;(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Greatwall Military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Aviation Industry Corporation of China, Ltd.;(中国航空工业集团)
AVIC Aviation High-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VIC Heavy Machinery Company Limited;(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AVIC Jonhon Optronic Technology Co., Ltd.;(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VIC Shenyang Aircraft Company Limited;(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AVIC Xi’An Aircraft Industry Group Company Ltd.;(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angsha Jingjia Micro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Academy of Launch Vehicle Technology;(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China Aerospace Science and Industry Corporation Limited;(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China Aerospac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rporation;(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China Aerospace Times Electronics Co., Ltd;(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Avionics Systems Company Limited;(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Communications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China General Nuclear Power Corporation;(中国广核集团)
China Marine Information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Mobile Communications Group Co., Ltd.;(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China National Nuclear Corporation;(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China National Offshore Oil Corporation;(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China North Industries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又名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China Nuclear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Limited;(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Railway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 Limited;(中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Co., Ltd.;(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Shipbuilding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Shipbuilding Industry Group Power Company Limited;(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South Industries Group Corporation;(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又名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
China Spacesat Co., Ltd.;(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State Shipbuilding Corporation Limited;(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China United Network Communications Group Co., Ltd.;(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Costar Group Co., Ltd.;(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
CSSC Offshore & Marine Engineering (Group) Company Limited;(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Fujian Torch Electron Technology Co., Ltd.;(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Space Appliance Co., Ltd;(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Hikvi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Inner Mongolia First Machinery Group Co., Ltd.;(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Inspur Group Co., Ltd.;(浪潮集团)
Jiangxi Hongdu Aviation Industry Co., Ltd.;(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Nanjing Panda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North Navigation Control Technology Co., Ltd.;(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Panda Electronics Group Co., Ltd.;(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Shaanxi Zhongtian Rocket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Zhonghang Electronic Measuring Instruments Company Limited;(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类:监控技术行业
Hangzhou Hikvi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第三类: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上述两类行业中至少一间实体,或被列入行政命令附件中的实体
China Communications Construction Group (Limited);(中国交通建设股份集团有限公司)
China Electronics Corporation;(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China Mobile Limited;(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China Telecom Corporation Limited;(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Unicom (Hong Kong) Limited;(中国联通(香港)有限公司)
CNOOC Limited;(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Huawei Investment & Holding Co., Ltd.;(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Panda Electronics Group Co., Ltd.;(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Proven Glory Capital Limited;(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旗下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此前华为发行债券有使用此主体)
Proven Honour Capital Limited.(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旗下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此前华为发行债券有使用此主体)
参考资料:
1.《突发!拜登政府签署行政命令,59家中企被列入投资“黑名单”(附完整名单)》,芯智讯
2.《美对华“涉军”企业投资禁令增至59家中企,华为、海康、中芯等在列》,机器之能
3.拜登行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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