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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意见稿

来源:智能网
时间:2019-06-01 17: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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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意见稿日前,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政府产权交通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

日前,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政府产权交通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此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遵循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政府产权交通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内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场站包括属于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政府产权交通枢纽、公交首末站、的士充电站。交通场站内充电设施是指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内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非政府产权内交通场站内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交通场站内充电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充电设施建设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作业,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章 安全监管单位职责

第四条 安全监管单位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安全监管机制、隐患排查机制和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第五条 安全监管单位要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安全工作。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负责市交通运输局接收的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内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三章 交通场站管养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交通场站管养单位应当督促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编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交通场站管养单位实行定期监督检查、风险评估计划制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计划,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普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运营单位每月应至少对充电设施运营整体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估。

(安全检查项目及评分方法见附录2、附录3)

(风险级别评定表见附录4)

第八条 检查前要确定被检查的充电设施、检查范围、检查日期,制订检查计划。收集被检查充电设施的相关安全资料,尽可能了解被检查充电设施的管理特性和危险特征。 准备必要的检查和检测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和现场记录用具。

第九条 执行检查和风险评估计划时,要按照有关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的规定,结合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特点及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地确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事项,要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与其它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效衔接。

第十条 交通场站管养单位要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准确记录开展监督检查、核查举报投诉等信息,并记明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的情况,安全检查台账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

第十一条 场站管养单位要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督促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交通场站管养单位要开展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每季度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充电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限期整改。按照分数评估充电设施风险级别,并根据风险级别进行相应后续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完善设备设施与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现场作业管理,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 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风险等级与督查检查频次相挂钩,分别对重大、较大生产运营单位至少实现1月、1季度检查1次。督促运营单位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督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第十六条 加强对充电设施噪声污染的督查检查。督促运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交通场站管养单位建立充电设施应急预案,并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制定的充电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在发生事故时,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应急救援等应对工作,发生事故后配合有关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 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要立即纠正制止,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求运营单位立即停业整顿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充电设施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遵循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二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开和实施下列(不限于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通过建立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等各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并实施监督考核,将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落到实处。

(二)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台账,同时明确安全生产投入的具体事项,切实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三)设备、设施保障制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运行档案制度,做好定期安全检查、保养等服务工作, 主要对电气设备的运行、保养和维护责任制的制订和落实,定期检查充电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检查充电设施数据上传的准确性、可靠性,对在使用的充电设施要提高充电互通性和安全性,确保充电设施满足新版充电接口和通讯协议、安全标准的要求,防止出现过充现象。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及相关配合人员之间应明确责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实现设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充电设备、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四)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制度及充电设施自我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排查本单位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场所、设备和岗位,并依据事故发生概率和可能后果,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逐一明确管控层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

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普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自我评估,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如:功率分析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电压电流测试仪等)每月应至少对充电设施运营整体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估。

(五)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包括充电场站日常巡查、充电设施检查与维护保养等。通过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设置警戒标志,采取应急措施,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消除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监督单位报告。对发生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按照要求开展调查,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六)运营监控管理制度,包括设立运营责任制、实时数据监控管理、实时高清视频监控管理等。要建设完善的监控网络,企业级监控平台与上级部门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现信息对接。实现充电设施动态运行状态监控、充电设施异常报警信息记录与跟踪、充电设施档案信息库建立、充电设施运行风险评估分析、充电设施风险预警预案、充电设施安全运行情况通报等。

(七)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应全部持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危险作业时,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除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以外,还应当编制作业方案,确认现场作业条件和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等,确保作业安全。在进行设备大修、临时用电、高处作业以及涉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时,也按照危险作业的规定执行。

(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复工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九)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定期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保障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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