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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补出炉

来源:智能网
时间:2019-06-01 08: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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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补出炉深圳市发布《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圳市明确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具体来看,纯电动乘用

深圳市发布《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圳市明确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具体来看,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公里(R为标准工况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1万元/辆,150≤R<250公里1.8万元/辆,R≥250公里2.2万元/辆;对取得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的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中央单车购置补贴标准的50%,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

该政策强调,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如下:

一、支持方式

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对深圳辖区范围内的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给予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以及经市政府审定的其他推广应用政策。具体包括:

(一)购置补贴

对于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销售并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购车方进行结算,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对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在其竣工验收后,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按程序对投资方给予补贴。

(三)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负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对按要求专项计提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按程序对生产企业给予补贴。

(四)其他应用推广政策

逐步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分行业推广应用政策:

1. 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以节能减排为导向,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碳账户积分减排激励政策;

2. 公交车、出租车全面实行纯电动化,逐步提高新能源物流车、环卫车、港口场内拖车等使用比例。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港口场内拖车、环卫车行业的新能源车应用推广补贴政策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由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委、市城管局另行制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3. 扩大新能源分时租赁车、网约车应用规模,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投放奖励机制,推动分时租赁车、网约车于2020年底前全部实现纯电动化。

二、补助对象条件

(一)对车辆的要求

1. 纳入推荐车型目录

财政补助的车辆应是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 达到行驶里程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3. 限定在深圳使用

获得我市地方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两年(含)内车辆牌照不得转出深圳市(以车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二)对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要求

1.完成备案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2.达到基本条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对企业和产品基本条件的要求:一是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二是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三是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四是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3.建立监控平台

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对2017年1月1日后新出厂车辆,必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2016年及以前已出厂或销售车辆,应为用户提供无偿加装服务;对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车辆,在信息采集和管理上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4.在我市备案销售系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必须按要求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充电设施(站、桩、装置)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运营技术规范;已建成的充电设施需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运营监控平台;对外开放运营的,还应当符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新建建筑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享受本政策补贴。

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

(四)对动力电池回收的要求

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试点体系。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及具备资质的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组织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统计并发布回收信息,确保废旧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按相关标准实行产品编码,建立市级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追溯管理系统。

三、补助标准

根据财建〔2016〕958号文有关要求,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一)购置补贴

1.纯电动乘用车

100≤R<150公里(R为标准工况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1万元/辆,150≤R<250公里1.8万元/辆,R≥250公里2.2万元/辆。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公里1.2万元/辆。

3.纯电动客车

按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快充倍率和车辆长度给予补助。

4.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

对取得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的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中央单车购置补贴标准的50%,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

5.燃料电池汽车

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给予300元/千瓦补贴。

(三)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对于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本地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和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企业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分类给予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补助标准具体详见附件1。

四、补贴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一)申请

1.购置补贴

按新能源汽车获得行驶证年度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应当由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新能源汽车企业按注册所在地向市发展改革委或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后再申请;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车辆登记注册时间每季度申请一次,在上季度结束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免税目录车型清单;

(3)车辆销售价降价承诺函;

(4)购车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车主身份证)、购车合同、发票及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车主为非本市户籍的须提供居住证复印件,经市公安交警部门核查的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明细表;

(5)购车企业(个人)的新能源汽车扣减相关补助价格的确认函;

(6)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计报告;

(7)市市场监管委、公安交警部门对车辆一致性的抽检结果;

(8)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提供由本政策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业协会出具并经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实的累计行驶里程数据等信息;

(9)企业申请地方补助信息真实性承诺书,并要求取得地方补助资金的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核查。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按建设完工验收时间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由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在完工验收后6个月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视为放弃)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建设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报告;

(4)消防、气象等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有关文件;

(5)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审核信息系统(2017年7月底前完成),采用多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机制,开展对有关信息的审核工作。各区(新区)应当认真落实财政部等四部委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明确本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在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开展由区相关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审核试点,试点区审批程序为: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审查核实,经公示无异后,通过信息共享系统提交给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并会同市经贸信息委、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对各区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向市财政委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委审核后按程序向各区(新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指标。由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区财政联合下达补贴计划。

对于非试点区,审批程序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并会同市经贸信息委、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对注册在其他区的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征求市财政委等部门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外公示,公示无异后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联合下达补贴计划。

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由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三)资金拨付

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根据下达的扶持资金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补贴款。

五、保障措施及其他

(一)建立完善市场抽检机制

由市市场监管委、公安交警局强化验车环节管理,按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车辆上牌验车环节对新能源汽车进行抽查,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技术参数一致。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及责令整改、暂停该车型地方补助、取消该车型地方补助、取消该企业备案等措施。由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重大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二)建立健全监管平台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委托经认可的行业协会建设地方新能源汽车运营监管平台(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委报送累计行驶里程数据等信息。

(三)及时调整政策标准

市财政委和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省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政策标准。

(四)有效范围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上牌的车辆和完工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且申报主体应在达到条件后6个月内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视为放弃。

(五)实施期限。本支持政策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充电基础设施清算完毕。

附件:1.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深圳市财政补助标准

2.纳入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附件1

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深圳市财政补助标准

一、购置补贴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购置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100≤R<150

150≤R<250

R≥250

R≥50

纯电动乘用车

1

1.8

2.2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1.2

(二)纯电动客车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车辆带电量x单位电量补贴标准x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具体如下:

车辆类型

财政补贴标准(元/kWh)

财政补贴调整系数

财政单车补贴上限(万元)

备注

6<L≤8m

8<L≤10m

L>10m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1800

系统能量密度(Wh/kg)

4.5

10

15

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85-95(含)

95-115(含)

115以上

0.8

1

1.2

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3000

快充倍率

3

6

10

3C-5C(含)

5C-15C(含)

15C以上

0.8

1

1.4

(三)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购置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元/kWh)

地方财政单车补贴上限(万元)

30(含)kWh以下部分

30~50(含)kWh部分

50kWh以上部分

750

600

500

7.5

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

(四)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补助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20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30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50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给予300元/千瓦补贴。

三、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对于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已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给予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补贴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2

纳入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对高于120Wh/kg的按1.1倍给予补贴。

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kg时,Y≤0.014×m+0.5;1000<m≤1600kg时, Y≤0.012×m+2.5;m>1600kg时,Y≤0.005×m+13.7。

4.工况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70%。工况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

二、纯电动客车技术要求

1.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

3.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m/m)不高于20%。

4.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要高于8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

三、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

2.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5 Wh/km·kg,其他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13kWh。

四、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但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6000元/kW给予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五、动力电池技术要求

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动力电池应满足如下标准要求: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标准号GB/T 18333.2-2015,6.2.4条/6.3.4条90度倾倒试验暂不执行)、车用超级电容器(标准号QC/T 741-201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84-2015,6.5工况循环寿命暂不执行)、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85-2015,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2.储能装置(电池包):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标准号GB/T 31467.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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